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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沪人社专[2012]2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4.20 【实施日期】2012.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2012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沪人社专[2012]215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2012年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本市设立工程系列工业生产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工程系列建设交通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

另外,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评委和工程系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评委也承担相应领域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的评审工作。 1 / 4

二、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以上),在本市所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岗位),拟聘任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职务(岗位),符合以下申报条件者,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对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离退休手续的除外,但申报时需提供延长离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条件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学历条件

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对仅具有理工类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的,须在评聘高级工程师职务后获得以下奖项或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相当于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4、经本市人才工作部门确认的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

6、具有两项(含)以上已获授权并有效应用的较高技术水平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前三位)。

7、主持或为主承担的研究开发工作,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得到同行认可,并由本专业两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推荐 2 / 4

(推荐专家在推荐函中应注明姓名、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

(三)资历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五年(含)以上。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四)考核

近三年业绩考核良好及以上。 (五)继续教育

完成知识产权公需科目、创新知识公需科目研修班等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评审内容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2、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4、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5、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6、具备指导研究生和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专业经历与能力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曾主持过一项以上或为主承担过二项以上国家科研攻关项目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 2、曾主持或为主完成过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