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6:46: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不动产登记 ——预告登记的设立

1 事项类型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6 性质 7 承办机构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10 办理时间 行政确认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不动产登记 预告登记的设立 桂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机关 桂平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无 桂平市西山镇杏花街16号桂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3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0775—6768968 0775—6768979 咨询及 咨询电话 11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12 设定依据 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3 实施对象 14 行使层级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级、县四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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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4年11月24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15 权限划分 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16 行使内容 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3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2016年1月119 实施条件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布)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 - 2 -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见附件2、3、4、5、6。 无 无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21 (含中介服务) 办结时限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审查方式22 及标准 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其预售合同是否已经备案;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其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是否已经登记; 2 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原因文件或者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 4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内容冲突; 5 不动产被查封的,不予办理; 6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