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比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1:29: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比较

摘要:

我国近十年基尼系数均高于国际警戒线,巨大的贫富差别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迫在眉睫。通过对个税课税模式优劣的比对,结合我国的国情,可推导出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的最优选择。通过度析我国现行分类课税模式调节作用,可知征税范围覆盖不全、差别税率设置不尽公允、费用扣除标准设计未能贯彻量能负担原则等方面原因,导致个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微弱。我国可通过个税课税模式向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转换,并对该模式下税收征管配套措施的完善,包括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全面实施个人资产实名登记制、全面实施个人资产实名登记制以及提升个人报酬货币化水准等,并付之于实践,达到完善税制、有效发挥税收的作用,同时解决当前的燃眉之急。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配调节;优化选择

当前,我国是采用分类课税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在采用分类课税模式征收个税之初,该法适合当时的国情,其特点源泉抵扣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分类课税模式为收入分配公平,对收入采用分项计税,但该法对现今来说调节作用十分有限。在2015年6月28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将积极推动环境保护税立法,研究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等工作[1],“个人所得税”再次被摆上议事日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税种,我国个税起步晚,不够完善,其收入再分配效应未良好发挥,近十年基尼系数均高于国际警戒线,巨大的贫富差别成为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主要障碍。所以,从宏观环境或个税税制自身角度来分析,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迫在眉睫。分析个税课税模式的发展演变和我国个税课税模式的问题,从而确立改革目标方向,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税课税模式并付之于实践,才能完善税制,有效发挥税收作用,同时解决燃眉之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论争

个人所得税占我国财政收入总额比重不大,但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差别的主要税种,个税问题始终是学者注重的焦点。如何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引发了学界激烈的争辩。对我国个税课税模

式适用,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仍采用分类课税模式持本观点的学者认为,当前个税的分类课税模式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合,无需更换,只需对分类课税模式实行部分完善,如将应税所得项目分类实行调整,就能够使个税课税模式更加科学合理。学者徐梅春(2007)建议将个税应税所得项目规为四类:经营所得、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2];杜莉教授(2007)认为个税所得项目归为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即可[3]。还有学者提出,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和综合课税模式在我国都不适用,在当前的情况下,强化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健全配套措施,持续完善分类课税模式才是可行之道。杨斌(2002)从税收法制环境和公民的纳税意识等角度实行分析,得出综合课税模式在我国不可行的结论[4];朱建文(2008)从分类课税模式在我国使用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应来分析,得出结论是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完善分类课税模式,而不是实行税制模式改革[5];武辉(2009)是从税收促动公平角度出发,对三种税制模式的优劣实行比对后得出,分类课税模式最适合我国的国情,其他两种课税模式当前暂不适用[6]。

(二)加快转换为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王珍(2007)、王逸(2007)、许志伟(2013)、贾康(2014)、廖楚晖(2014)、王志扬(2015)等学者提出我国应实现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加快向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的转换。学者们通过对当前分类课税模式的实施状况和存有问题的分析,提出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个税改革的成功经验,我国个税理应从分类课税模式向分类与综合课税模式过渡,并持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许志伟认为,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条件逐步提升,征管机制持续完善,我国应创造实现课税模式转变的条件,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