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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前规范性

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鲁教厅办字[2015]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2.17 【实施日期】2015.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对《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前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鲁教厅办字〔2015〕6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2012年1月1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正式颁布施行,明确规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简称“三统一”),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今年上半年将集中对《规定》 施行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2012年1月1日之前以省教育厅名义或者由省教育厅牵头制定的对公民、法人 1 / 3

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二)以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或者处室函件形式印发的包含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三)我厅代为起草的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清理责任

根据“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处室、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单位负责清理;处室、单位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或者职责调整的,由承接其职责权限的处室、单位负责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单位负责提出清理建议,征求联合发文部门意见后,共同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方式 (一)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符合目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际情况,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推进教育事业发展仍具有积极作用的,经审查加注有效期后公布继续执行。 (二)决定废止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废止:

1.超越法定权限,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应当由其他部门履行职责的内容且未联合发文的;

2.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已经废止或者失效,致使规范性文件内容全部归于无效的;

3.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审批,违法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4.违法作出减损、限制公民、学校和其他教育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的; 2 / 3

5.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要求,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需要,违反教育公

平公正原则,不利于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的; 6.以省教育厅办公室文件或者处室函件形式印发的。 (三)宣布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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