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复习整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9 9:39:1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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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复习

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①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无法用货币衡量,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从投保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来考虑的。财产保险标的是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有客观价值标准,财产保险依据具体可保利益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②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

③人身保险具有变动的危险率,不同年龄的人死亡率不同,且年纪越大死亡率越高,所以人身保险采用“平准保费法”。财产遭受危险的概率基本上不变化,不会因为危险逐年变化而频繁地调整保费。

④人身保险的主体—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无论保险事故发生与否,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都可以收回保险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保险是补偿性的,保险事故未发生,不退还保费。 ⑤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合同一般不超过1年。

⑥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特殊性,事故发生具有必然性、分散性。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具有不确定性。 ⑦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特殊性,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维持合同有效、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保险利益贯穿整个合同始终。

⑧人身保险保险金给付,不存在重复保险,也没有比例分摊原则和代为追偿权。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1)保险的经营目的和权利义务不同。

①从经营目的看,两者都是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经济生活的安定,使其遭受不幸事故后,可以获得货币补偿,不因危险事故的发生造成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社会保险:只对基本生活提供物质保障,政府是实施者,不以营利为目的。

人身保险:一种商业活动,自愿投保,以营利为目的,保障项目广,给付标准高。②从权利义务来看。社会保险:劳动关系,保险金给付与所缴纳的保费不对等,且以被保险人最低生活需要为标准给付。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保险金与保费对等。 (2)保险责任与保险受益人的资格确定不同

①保险责任来看。社会保险:保险人是政府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人身保险:保险人有保费请求权,有负担赔偿的义务。

②受益人资格来看。社会保险:以劳动者及供养的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人身保险:自然人为保险对象。

(3)保险立法及保费给付不同

①立法来看。社会保险:由宪法制约和调整,属于社会立法范畴。人身保险:以合同规定为准,通过民法调整约束。

②给付来看。社会保险:由一国政府负责,以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为准绳,对投保金额有最高限制。人身保险:取决于被保险人的缴费情况。

3.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4.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以及合同有效期内要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与承偌;否则,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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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计算

6.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7.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有名合同;要式合同;附合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8.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按保险标的性质划分: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 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团体保险 按合同的法律的效力划分:有效、可撤销、无效 按保险期限分类:长期保险合同、短期保险合同

9.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1)主体:

当事人 ①投保人:是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并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

益的人。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保险人:是根据合同规定收取保险费和给付保险金的。要具有法人资格;要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人。 关系人 ①被保险人: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其寿命和身体受保险合同的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

②受益人:是根据合同约定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最终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③保单所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

(2)客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3)内容:

权利义务部分(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期限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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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常见条款

(1)有关保险人责任的常见条款

①不可争条款:自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多为两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

文件,此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或申请复效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

②年龄误告条款: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如超

过了65岁,则该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年龄不影响保费及保额的情况:可根据真实年龄来调整.

③自杀条款 :指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一定期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义务,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经过法定期间后自杀的,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一种约定。

④保费自动垫缴条款: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费,如果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欠费,就将其

作为借款,使保单继续有效。

⑤战争除外条款

(2)有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常见条款①所有权条款: ②宽限期条款:凡投保人未能如期缴费,保险公司均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只要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

保费,保单仍然有效.在宽限期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须扣除欠交的保费及利息.我国<保险法>规定宽限期为60天③复效条款:当合同效力中止后,如果投保人重新具备缴纳保费的能力,并且愿意补交效力停止期间的保费本息,同时合同仍在复效申请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④保单贷款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费交付满一定期间具有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凭保险单上现金价值为质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数额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若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⑤保单转让条款:人身保险保单的转让非经书面通知保险人,不生效力,由此而产生的一些事由,

保险人不予负责。

⑥受益人条款:受益人的确定方式: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在法律上最强.假如被保险人不指定

或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自己死亡,则被保险人遣嘱指定的受益人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否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此时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须缴纳遗产税.

⑦共同灾难条款

(3)有关保单选择权的常见条款

①不丧失价值条款:人身保险缴费达到一定时间(通常是两年)后,逐年积累的责任准备金不因保

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价值,它最终将会以缴清保单、展期保单或期满保险金给付等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

②红利选择权条款 ③保险金给付选择权

11.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区别 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人身保险合同条款大成协议。 生效:人身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标志着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人身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②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开始按照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般以投保人缴付保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开始生效。③保险人开始承担责任的时间可以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致,而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一般规定,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投保人缴纳保费(前提)且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与合同生效同时,但一定比合同生效的时间晚。④投保人不缴纳保费,虽然保险合同可以成立,但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责任也不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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