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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12 【实施日期】2014.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作规则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我委2014年第3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8月12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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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津政发〔2013〕6号)并结

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的决策和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三总局)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市场监管委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市市场监管委全体工作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执政为民,忠

于职守,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市场监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委主任领导市市场监管委行政全面工作。委副职领导协助委主任工作。

六、委副职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委主任汇报;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内外事活动;委主任外出离津期间或其它必要情况下,可委托一位委领导主持日常行政工作。

委副职领导外出离津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委主任或委主任确定的其他委领导代管。 七、市市场监管委各区县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 2 / 4

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市场监管委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八、委机关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领导本处室的工作。

各处室处长、主任外出离津期间,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可委托一名副职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九、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要健全行

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应当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要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一、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有关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并积极运用听证制度。

十二、各区县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市场监管委的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市场监管委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三、市市场监管委及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要依法履行职

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四、市市场监管委根据法定职责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和草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加强对行政规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