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2:06: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电气焊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能在地面进行的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井下可以使用其他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

第二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第四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 能够移至进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进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作业地点所属的机电、通风、安监、调度等业务部门审查,由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审批电气焊作业的措施经过本单位审查后,要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七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

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八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队组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队组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科室,以便业务科室做好 防范措施。

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二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队组应到施焊地点向调度室汇报并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向调度室销号,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第十七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九条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第二十条 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 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车间等可

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南沟公司安全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沟煤业公司所属各队组及业务科室实用。

氧电焊入井审批卡

作业地点 作业队组 作业时间 作业事由 动火设备 队组长 现场监 电工 管人员 氧电焊工 安全员 年 月 日 点 分至 点 分 电焊机 氧焊机 瓦斯员 安全 技术 措施 (见下页) 审 批 一通三防科 意 见 安监科 机电科 领导审批 签字 审批时间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