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司租赁管理办法.8.(doc)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21:37: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温州市轨道交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温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意见》(温国资委〔2014〕196号)及集团公司《关于印发《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铁投〔2015〕96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发生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办法。公司与外单位通过合作方式对资产进行利用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本公司将闲置的设备、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经营部负责对公司租赁业务的监督检查,负责与集团财务部关于租赁业务的对接。

资产经营部应根据市场情况、资产布局和使用功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规划,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按

照“合规、公开、有效、安全”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资产租赁业务。重视租赁方案的制订与审议,认真履行租赁合同,建立健全租赁档案,切实做好对租赁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资产租赁方案的制订和重大租赁项目的确定。 凡要租赁资产必须制定资产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应包括:租赁资产产权归属情况、明细记录、可行性、租赁资产初步定价及市场调查情况、租赁期限、承租意向人基本情况等。

凡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凡年租金在10万元及以上,且租期在1年及以上的,资产租赁方案由资产经营部报公司经理层,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对租赁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公司完成审批后将资产租赁方案报集团财务部审核,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其中: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资产租赁应当列为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其租赁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决议,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报集团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一)年租金高于100万元的; (二)租赁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的;

(三)涉及各类重要经营权、商标权、许可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

公司应当结合租赁资产情况,遵循科学合理、客观谨慎的原则,严禁将重大资产租赁项目列为一般、零星资产租赁项目。

第二章 租赁方式、期限及租金管理

第六条 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租赁的方式分为一般方式和特殊方式。

一般方式主要是指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特殊方式主要是指采取协议租赁、续租、转租等方式。

第七条 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以按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在做好相关投资回收测算的基础上,按照重大资产租赁项目进行审批。

租期超过5年的资产租赁项目,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五年期满后对第六年租金进行市场询价或评估,之后每隔二年询价或评估一次。如原租金与市场询价、评估结果相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按询价或评估结果调整租金。

(一)市场询价、评估结果与原年租金相差超过10万元的;

(二)市场询价、评估结果与原年租金虽未超过10万元,但两者之差达到原年租金的10%(含)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