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建[2007]157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3:39: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建[2007]15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审计局: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精神,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审计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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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及实施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工程施工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和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本章规定,对工程价款以及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就招标工程订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得背离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简称“实质性内容”)。

工程价款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价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工程质量、施工工期等涉及工程质量和发承包双方实质性权利和利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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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第八条 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

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 (一)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 (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三)不可抗力;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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