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2)112-2019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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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12-2019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质量管理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

第四条 公司基建质量管理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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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发展理念,践行公司“一六八”发展战略,弘扬“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坚持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合格队伍,推行标准工艺,实施全寿命周期管理,建设“绿色、创新、经济、耐用”的优质、精品工程,持续提高基建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工艺水平。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工程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各级相关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全过程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基建部门负责设计、施工环节质量管理,参与或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各级物资部门负责设备材料采购、制造、储运及现场服务等环节质量管理;各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运行准备,参与基建质量验收;各级安监部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制造等工作的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合同的要求,在工程设计寿命周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六条 国网基建部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基建质量管理体系,下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提升基建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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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质量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公司基建质量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输变电工程质量验收、达标投产考核、优质工程金银奖评选、质量培训、质量检查、竞赛交流等工作。

(五)建立基建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分析、发布公司基建质量管理信息。

(六)组织开展基建质量责任量化考核、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等工作。

(七)参与基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基建阶段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网特高压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电网工程建设和设备材料的质量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质量管理。国网特高压部、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工作。

(二)建立基建质量管理体系,下设质量管理处室,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提升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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