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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6:38: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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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实施单位 序号 职权分类 分类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区水务和农业局、区水政监察大队 1 行政强制 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而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强行拆除未经水行政主管部区水务和农业局、区水政监察大队 门、流域管理机2 行政强制 构同意面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或者桥、码头等建筑物、构筑物 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7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职权依据(具体内容) 号)第五十八条 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区水务和农业局、区水政监察大队 对逾期不缴纳3 行政强制 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 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七十条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颁区水务和农业局、区水政监察大队 对妨碍河道管4 行政强制 理者,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 发主体: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发日期:19881016; 施行日期:19881016)第十六条第二款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区水务和农业局、区水政监察大队 5 行政强制 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 发主体: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发日期:20050119;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订日期:20020829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二)在禁采区、施行日期:2005030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临时禁采区、禁采期采采砂的(三)造成水工程损坏、河势改变,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强行拆除在饮区水务和农业局、区水政监察大队 6 行政强制 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七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7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第一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汛指挥机构区水务和农业局、区水政监察大队 7 行政强制 拆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区水务农业局 8 行政强制 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全法》第三十九条 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