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疑难问题与损害赔偿新释解 薛淑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2/1 3:06: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故意伤害罪是最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对其如何正确定罪,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惩治故意伤害犯罪的斗争中,为了做到既不冤枉好人,又不放纵罪犯;既不扩大矛盾,又不坐视不管损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伤害行为,就必须深入探讨故意伤害罪定罪的基本原则.严格区分故意伤害罪与非罪和故意伤害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一节 故意伤害罪定罪的基本原则

故意伤害罪定罪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故意伤害罪认定和处理全过程中持有的必须遵循的准则。由于刑法分则对故意伤害罪的基本原则没有明文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予以总结分析和阐明确定的,因而,对故意伤害罪定罪的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看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故意伤害罪定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以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为根据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是地开展打击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以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的发生。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是认定故意伤害罪的基础,是判刑的根据,没有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就不能定罪,更谈不上处罚。只有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彻底弄清故意伤害案件的全部事实.准确地认定故意伤害案件的事实,才能正确地区分故意伤害罪与非罪和故意伤害罪与他罪的界限。 。

故意伤害案件的事实,是指故意伤害案件的全部客观事实的总和。它既包括作为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影响故意伤害犯罪危害程度的其他事实。其中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足最重要的犯罪事实,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各种情况。如行为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益、行为有无造成伤害结果及伤害程度如何、行为人的年龄状况、精神健康等、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及故意是否犯了故意伤害罪。如果查清行为人的事实与上述事实完全相符合,就应认定行为人犯了故意伤害罪;如果查明行为人的事实与上述任何一个事实不符,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要准确地认定故意伤害罪,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真正掌握故意伤害案件的全部事实。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就是要严格按照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即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判断犯罪与非罪的标准,不仅要按照刑法分则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而且还要按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才能对犯罪人正确地定罪。 在故意伤害的定罪问题上,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刑法规定,认定故意伤害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对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有故意。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定罪的最根本原则,非将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综合考察,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犯罪,从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原则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故意伤害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如何进一步减少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备。要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准”字上下功夫。在闻故意伤害罪做斗争的过程中,既要坚决,又要慎重从事,一定要摘准,防止搞错。要把握好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作为定罪的原则性依据。无论是判断行为人有罪还是无罪,都必须既要严肃.又要慎重,真正做到不要放纵一个故意伤害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里的“严 肃”,是指在对行为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时耍坚定不移,毫不动摇,绝不容许把有故意伤害罪的当作无罪,也绝不容许把无罪的当作有罪。这里的“慎重”,是指无论是对行为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是认定为无罪,都要慎之又慎,深思熟虑.反复核对证据.做

到不枉不纵.真正摘准。

所谓殴打,是指对他人的身体实行打击的行为。由于打击的力度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轻者只造成员部的疼痛,重者可以使人受伤,甚至引起死亡。因此,“殴打”在刑法中是一个泛义的概念,既可以指不造成伤害.也可以指造成轻微伤害,还可以指造成轻伤害、重伤害、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行为与殴打行为的关系是,殴打行为包括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行为是殴打行为的特殊形式;故意伤害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殴打行为则既有犯罪行为,也有非犯罪行为,殴打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的上位概念。刑法中有多处出现殴打一词,对其含义要注意辨析。 殴打行为有一般殴打和非一般殴打之分。生活中最常见的是一般殴打行为。一般殴打行为和故意伤害行为虽然都是故意行为,都具有暴力性,但二者性质是根本不同的。一般殴打行为,是指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不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人体的任何损害,有的情况下虽然给人体造成一定的损害,如脓肿、鼻腔出血、皮下淤血等,仅这种损害显著轻微,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不属于伤害意义上的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一般殴打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一般违法行为,呵视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即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晋告。故意伤害行为则是一种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完整和正常机能的行为,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另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这种行为一般是以给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为目的,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得多的行为,应予刑罚惩治。

区分故意伤害行为和一般殴打行为,应结合全案情况,考察主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综合认定。具体应考察以下方面:一是看行为的结果。尽管我们反对以结果论,即仅以伤害结果作为定与否的标准,但不可否认,特定的结果,尤其是轻伤害以上的结果是否出现,无疑是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属于故意伤害,还是一般殴打行为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二是看行为的方式。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手段是否通常能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有无节制.是否人体重要部位等。三是看使用的工具。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杀伤力如何,是否通常殴打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四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目的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把打一拳、踢一脚等纯粹一般殴打行为仅因造成后果严重就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在因殴打行为而造成他人轻伤、重伤等损害身体健康的结果时,尤其是在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应认真分析殴打行为的性质,是一般殴打行为,还是故意伤害行为,是因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还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伤害结果发生,亦或是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没有罪过.纯届意外事件。如果仅具有殴打的意图,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自瞅定为有伤害的故意。因此,在仅出于殴打的意图而无伤害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宜认定为故

意伤害罪。基于同样的道理,在殴打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节

故意伤害罪与他罪的界限

实践中,故意伤害罪主要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在界分上存在难点。兹分述如下:

(一)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

如何区分二者,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目的说。认为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凡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要剥夺他人的生命,不论是出于何种动机,也不论行为的方式、手段如何,也不论后果是既遂或未遂,其行为性质就是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凡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要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不管其他情况如何,也不论后果是致死还是致伤,其行为性质都是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二是故意说。认为二者的区别在于故意内容不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

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的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

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三是案件事实说。认为区别二者应当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为标准。行为人矢口否认杀人目的时,司法机关就无法定罪。只有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是犯罪人无法抵赖的客观标准。①目的说只用是否具有杀人目的来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等于否认了间接故意杀人的存在,势必将一些间接故意杀人案件错误地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事实说简单地以使用的工具或打击的部位作为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标准,会造或认定标准围人而异,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势必造成错菜。故说坚持以行为人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来作为区分标准,揭示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原理,因而是可取的。

关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难以区分:一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与故意杀人有原则的不同。但两者在客观上都有对他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侵害的行为,都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t主观上又都出于故意,非常容易混淆。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两者在客观上都有损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往往造成了他人伤害的结果,主观上又都出于故意,极难予以分清。要正确区分这两种情况,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查明行为人有无杀人的目的。要注意搜集事实证据,全面分析案件的起因和过程,实事求是地加

以分析判断,从而得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伤害的故意,还是出于杀人的故意的正确结论,防止简单化和片面化。根据司法实践经验,: 1.案件的起因。凶杀案件是怎样引发的,是由于生活琐事,还是由于双方案有仇恨,积怨很深引起的;是因一时激愤,还是经过精心密谋策划的。

2.犯罪有无须谋。凡是预谋杀人的,一般经过周密准备,事先踩点,选择员有利的时机和外人不在的场所实施犯罪行为;面伤害案件,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很少事先预谋,即使有准备,也没杀人案件那么周密。

3.使用的犯罪工具。意图杀人的,行为人一般选择最具杀伤力、最能致人死亡的工具;意图伤害的,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公具相对较不具有杀伤力,往往是随手取得的。

4.打击的部位和强度。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行为人总是选择要害部位打击,且往往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往往是选择非要害都位,甚至有意避开致命部位,且比较注意控制打击力度。

5.侵害行为有无节制。故意杀人的,伤害行为往往没有节制,不置被害人于死地不会住手,如用刀连续猛捅破害人的要害部位.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后还继续实施,不顾他人劝阻极力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往往比较有节制,一旦达到了伤害他人的目

的,行为人一般就会罢手,不再实施侵害行为。

6.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故意杀人的,造成他人死亡后,行为人往往表现出一种比较满足的神情,甚至向他人焙耀;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发现被害人死亡时,往往表现为惊异和出乎意料的表情,积极施救,悔不当初等。

7.犯罪人的平时表现。犯罪人一贯表现为粗暴、凶残、放荡不因、流氓成性,或者平时比较胆小伯事,性格懦弱、温顺,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分折行为人杀人意图的可能性大小o

8.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犯罪人和被害人是亲属关系、朋友关系,还是一胶同事关系、邻里关系,抑或素昧平生;是关系一般,还是关系亲近,抑或有多年宿怨等。这些也可帮助分析行为人有无杀人的动机和企图。

另外,对那些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执行凶、不计后果的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应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凡是明显具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凡是明显具有伤害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的,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故意内容不很确定或不顾被害人死伤的,应按实际造成的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死亡与伤害的结果都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有些案件确实难以区分,意见分歧很大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较轻的犯罪处理。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既无致人死亡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虽无致人死亡的故意,但显然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必须以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致人死亡则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把所有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股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主

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此,特别要注意弄清伤害故意在刑法上的特殊意义。

(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与过失重伤罪

二者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且都造成了重伤结果。所不同的是,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过失重伤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重伤结果。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具有轻伤的故意,但由于过失造成他人重伤的,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过失重伤罪;行为人由于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能定过失重伤(致人死亡)罪;如果过失重伤结果,是由于包含该结果的其他犯罪行为所致,刑法条文另有规定的,则依照会关条文定罪量刑。过失行为只造成轻伤的,不构成犯罪,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重伤,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也不构成犯罪。

(四)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成帮结伙进行斗殴的行为。其在客观方而表现为聚众和斗殴两种行为。所谓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策划下,3人以上相互纠集在一起;所谓斗殴,是指双方相互进行攻击和殴打。聚众和斗殴这两种行为是就整体而言的,如有的在背后组织、策划、而不参加斗殴的:有的在现场领导、指挥斗殴而没有直接实施斗殴的:有的不参加领导、指挥但却积极参加斗殴的。聚众斗殴实际上是一种共同伤害行为,但由于其伤害的方式、主观意图的特殊性而与一般故意伤害罪行着很大的不同,因而刑法将其单独定罪。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是单一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益;聚众斗殴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2)行为对象不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聚众斗殴的行为对象则是相互斗殴的帮伙或者普通群

众。(3)对危害结果要求不同。故意伤害罪一般要求行为构成轻伤,否则不作犯罪处理;聚众斗殴罪只表现为聚众斗殴,对危害结果没有特别要求。(4)主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是出于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动机可以多种多样;聚众斗殴罪主观上则是出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故意,而希望或者放任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等危害结果,犯罪目的是报私仇、泄宿怨,以逞凶斗狠来寻找精神刺激,以争强称霸来填补内心的空虚。犯罪动机则是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畸形心理,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要注意的是,聚众斗殴以造成轻伤害

为限,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五)故意伤害罪与寻畔强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四种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并造成他人轻伤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这里的殴打,既可以是向他人权掷石块、砖头等,也可以是拳脚相加,甚至是刀棍相向等;既可以是一般的轻微伤害,也可以是轻伤害,还可以是造成肉体疼痛等。因而,这种寻衅滋事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1)客体不同。前者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益,后者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2)危害结果要求不同。前者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根本特征,一般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否则,难以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后者则不要求有具体的伤害结果,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轻微伤,而不伤及人的身体健康,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造成他人轻伤,但绝不可能是重伤以上的结果。(3)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一般是特定的行为对象,后者则没有特定的对象,往往是随机的。 (4)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出于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目的,在案件的起因上没有限制;后者则是出于争强好胜的动机,通过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满足畸形的、变态的心理需要.行为人具有明显的藐视公共秩序的特征。要注意的是,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适用处断的故意伤害的转化犯的处理原则,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量刑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与定罪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了整个刑事审判工作。量刑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罪犯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期长短和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问题。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定罪不准.量刑很难适当;定罪准确,量刑也不一定就适当。因此,在定罪和量刑这两个环节中,都有造成错案的可能性。故意伤害罪既常见多发,又复杂多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更要注意对其正确定罪,同时又要注意对其适当量刑。特别是在对故意伤害罪尤其是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裁量决定刑罚时,应当着重注意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招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故意伤害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的全部审判活动,都必须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导下进行,量刑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是量别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是总结我国司法机关历年来量刑经验而规定的量刑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审判工作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f在对故意伤害罪量刑时*无疑也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同时,还应根据

故意伤害罪本身的特点,遵循相应的其他基本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既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刑事审判、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制约、指导着量刑。这一原则具有科学、合理的内容,其基本含义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当在法定刑幅度之内,根据罪行的大小以及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各种因素确定刑罚,不得任意加重或者减轻刑罚,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