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1 13:38: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新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确保新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发行申请的公司债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按照原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执行。在上述期间未申请上市的,按照新规则的规定申请上市。

二、按照原规则上市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应当履行新规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的,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且不能达到下列条件的,采取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方式:

(一)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或以上;

(二)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三)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交易方式维持不变。

第1页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不再实施债券风险警示制度。已实施风险警示的债券,按照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管理。

五、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上证债字〔2009〕186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分类标准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55号)、《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4号)、《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09〕1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2页

第二条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四条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第五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