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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文件
校政?2004?22号 签发人:张文祥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竣工
决算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基建、维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安徽理工大学
基建、维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投资行为,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及安徽省审计厅、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淮南工业学院基建、大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规定》(淮工院审字?2000?第02号)中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部分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决算实行必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凡基建、装饰工程和单、专项维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决算必须进行审计;未经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款,不得批准财务结算。
第三条 工程决算审计的范围
(一)纳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维修计划,资金来源于预算拨款或学校自筹资金的基建、装饰工程和单、专项维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
(二)未纳入学校年度基建维修计划,因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立项手续齐全,并由学校支付资金的单、专项维修工程;
(三)经学校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手续齐全,各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维修工程。
第四条 审计方式
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送审工程造价确定审计方式。凡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基建、装饰工程和单专项维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由审计处审计后,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2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审计处组织人员审计。
第五条 工程决算审计的依据 (一)有关审计法律、法规;
(二)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预算定额标准;
(三)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价款结算、材料价格和费用标准,市场信息价格等现行文件资料;
(四)学校有关规定;
(五)竣工项目决算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工程决算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项目承建单位将工程决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二)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将审核签字后的工程决算书和相关资料送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