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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武城重〔2010〕1号 发文年度:2010 类别:武汉市有关

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代建)单位,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的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武政[2008]4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武政[2009]30号)文件精神,又好又快地推进政府投资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评标工作质量,确保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到位率、工期保障率和质量优良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令第27号)等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意见。

第二条 经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列入城建重点工程范围的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如项目审批部门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在城建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带头遵守、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武汉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试行)》(武建[2007]248号)、《关于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市场的通知》(武经[2009] 009号)等文件精神。

第六条 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办理招标登记时,必须按规定如实、详细提供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已按规定比例落实的建设资金,招标人应提供城建资金计划文件附表或银行存款资金证明;对尚未落实的部分,招标人必须提供筹资或融资计划方案书、资金到位日程表。招标人应明确提出资金拨付原则及拨付方式。资金落实情况和资金拨付计划均应列为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附件。

第七条 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政策规定进行取费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计费基础和费率,严禁将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作为可竞争费。投标人必须制定工程款(含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分解和使用计划。

第八条 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办理招标登记时,应保证及时具备开工条件,且必须提供工期计划安排表,列入招标文件的附件,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对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合理的工期,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完全进行实质性响应,并制定施工工期计划、形象进度表及保障措施,承诺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城建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技术目标分别为“达到市级(含,如建筑工程黄鹤杯、市政工程金杯、银杯)以上优质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样板工地的评选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完全实质性响应,并应承诺未达上述技术目标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如招标人具备造价编制能力,也可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的5个日历天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和回复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有关单位的造价编制行为必须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管。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十二条 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可推荐或委托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参与评标,但严禁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推荐或委托代

表参与其所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但评标专家库现有专家的专业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城建重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分为投标函、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等四部分。投标函部分列入符合性审查的范围,应作为是否废标的依据,但不作为评分内容。评审部分为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等三部分,均按百分制评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为36%,商务标的权重为60%,综合标的权重为4%。技术标部分实行标准化保密评审。 第十四条 在开标后、评标前,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安排充裕的时间供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等,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 详细评审时间不得少于1天。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和综合标的顺序进行评标。

第十七条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某项报价或暂估价、取费或技术措施存在疑问或歧义,应作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履行询标程序,认真听取有关投标人的澄清理由,不应故意忽视或盲目臆断。

第十八条 技术标按下列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技术标满分为100分。评标委员会应重点评审各项技术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和创新性。其中,质量保障措施、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文明施工保障措施等3项措施必须列入强制性评标审核范围。具体评审项目及评分标准为:

1、主要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含项目班子配备、人材机投入计划等)。(满分为10分。优秀为10分、良好为8分、合格为6分、基本合格为3分、不合格为0分。)

2、工程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分解使用计划及保障措施。(满分为5分。每个评分子项满分均为1分,合格为1分、不合格为0分。)

(1)工程量申报制度(含已完工程质量验评、工程量核对确认、月度或进度款请款等)。 (2)承诺工程款专户专帐、专款专用。 (3)承诺优先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4)承诺防止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材料设备款。

(5)落实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分包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的保障及补救措施。 3、施工工期计划及保障措施。(满分为10分。每个评分子项满分均为2分,优秀为2分、良好为1.5分、合格为1分、基本合格为0.5分、不合格为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