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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

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湘煤安监[2012]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发布日期】2012.02.13 【实施日期】2012.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煤安监〔2012〕17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煤业集团,华润煤业,宝电煤业:

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有关问题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要求。 1 / 4

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实行分级

负责组织和审批。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省煤业集团及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各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工作。

二、省煤炭工业局从煤炭技改资金中予以计划安排对27个省属煤矿企业评估工作专项经费100万元。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和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县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企业评估工作经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煤矿企业收取有关评估费用,确保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三、省煤炭工业局对市州评估工作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紧密结合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格把关。

四、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原则上应在3月底前提交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申请报告,其他煤矿企业应在6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告;6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属煤矿和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12月底前,全面完成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凡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要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进行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一、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二、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 三、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及评分表(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湖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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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湖南省范围内除中央管理企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组织和审批。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省煤业集团及所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的审批、公告。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县国有煤矿企业和乡镇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的审批、公告,并将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由省煤炭工业局汇总上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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