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6经营系统营改增指导手册(1)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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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系统“营改增”

操作指导手册

(VER2016.06)

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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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及影响分析…………………………………..……….. 3 第一节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3 第二节 政策影响分析……………………………………………….………..7 第二章 老项目梳理结果及应对措施…………………………………………….....9 第一节 梳理情况整体说明…………………………………………..……….9 第二节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合同项目………………………….………….10 第三节 老项目营业税清理应对方案…………………………….………….10 第四节 针对老项与业主谈判要点操作指引…………………….………….16 第三章 老项目过渡期管理………………………………………………………….23 第一节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影响分析………………………………..……….23 第二节 老项目计税方式选择及管理………………………………..……….25 第三节 不同计税方式下项目管理要点……………………………..……….34 第四章 项目承接…………………………………………………………………….37 第一节 投标报价…………………………………………………..………….45 第二节 甲供工程………………………………………………..…………….52 第三节 重要涉税事项及分判调整……………………………..…………….58 第四节 总承包合同模板修订…………………………………..…………….61 第五节 分包合同模板修订…………………………………....……………. 61 第五章 项目结算……………………………………………….…..……………….62 第一节 项目工程确量…………………………………………...…………...62 第二节 项目结算管理…………………………………………..……………64 第三节 针对新项目与业主谈判要点指引……………………..……………66 第六章 “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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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及影响分析 第一节 老项目过渡期政策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老项目适用以下过渡政策:

一、计税方法

(一)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 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 11%。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允许变更。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对比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区别见下表:

项目 计税特点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销售额 进项税 发票 业主是否可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 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11% 重复征税 3% 简易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不含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 =不含税销售额(扣除分包款)×征收率 不含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以票控税”,取得抵扣凭证才可抵扣。 不涉及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税率) 可抵扣进项税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 可抵扣进项税 二、老项目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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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试点前营业税衔接政策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注: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年 6月 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己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增值税预缴方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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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与营改增政策规定对比 1、政策对比

对比项目 计税特点 总原则: 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 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其中: 收讫**款项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为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营业税相关规定 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财税[2016]36 号文相关规定 重复征税 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 其他相关规定: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由上表中可看出,营业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现行“营改增”文件中对时间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2、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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