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6经营系统营改增指导手册(1)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0:36: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之后,应缴纳增值税,但实际已经缴纳营业税。国税检查时,可能要求补交增值税。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建议与政府协商提前开票事项时,留存会议纪要或经政府确认的其他资料,避免 “营改增”后被重复征税。

(2)业主迟验或欠验营改增前补充监理批量单

与业主协商“营改增”时点前对已完工未计价的部分进行工程确量,否则此部分跨“营改增”时点后有被重复征税风险。

(四)业主拒不接收建安发票的处理

营业税清理过程中,业主不收取发票,应主动了解、分析原因,明确涉税风险,如果业主不接收发票,需要签订确认函,明确“因业主方面原因,不接收营业税发票,按照税收相关政策,导致总包方重复缴纳的税金由业主给予补偿”。

具体谈判要点详见“本章第四节针对老项目与业主谈判要点操作指引” (五)税会差异计提营业税的处理

依据建造合同准则,会计上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并按扣除分包款的差额计提营业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缴纳。营改增前完成营业税清理后,账面确认的应交税费 -应交营业税的余额,全部为计提金额。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无需缴纳营业税,应按集团相关文件要求对税会差异造成的账面留存营业税金及附加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三、对分包的结算

(一)已确认建安分包工程量但未取得发票 1、形成原因

大部分项目的分包发票是按照付款金额取得的,而对分包的付款比例一般都低于与分包确认工程量,故逐渐形成了大量已确认分包工程量但未取得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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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

2、应对措施

对于不超过业主应开具营业税发票部分,与建安分包协商,告知其不开票则存在增值税下重复纳税的风险,要求建安分包在“营改增”前按双方合同约定付款金额补齐发票。

对于超过业主应开具营业税发票部分,如果现在取得发票,必须在 2016 年6 月 30 日抵扣完成,否则只能申请退税。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暂缓向建安分包商的取得营业税发票。

(二)已取得建安分包发票但尚未抵扣 1、形成原因

(1)建安分包已确认工程量并付款取得发票,但业主方并未对总包方确认工程量,导致全部或部分建安分包发票未能抵扣。

(2)未确认分包已完成工程量但提前付款并取得的建安发票,导致全部或部分建安分包发票未能抵扣。

2、应对措施

(1)对于因业主方未确量导致建安分包发票不能抵扣的,应与业主协商在“营改增”时点前确量,差额抵扣建安分包发票税金后向业主开票。

(2)对于因提前付款给分包方取得的建安发票不能抵扣,且确实无法在2016年 6月 30日前完成抵扣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办理营业税退税。

(三)特殊地区(如上海地区)营业税金代扣代缴的处理 1、形成原因(以上海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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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性代扣代缴政策,要求总承包方代扣代缴分包税金,同时,上海地区的分包方可自行开具建安发票给总承包方,取得总承包方的完税分割单后作为分包方缴纳税款的抵减凭证。因上海市税务局对我公司每月对业主开具发票的额度进行了控制,以及业主不收取总承包方发票等原因,导致目前我公司专业公司无法取得我公司总承包方的完税分割单,已自行开具建安发票的税金无法抵减,未来可能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

2、应对措施

(1)因业主不收取建安发票,导致总包方无法取得完税分割单的,根据老项目谈判指引,已到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应给业主开具发票而未开具的部分,与业主商谈开票结款,取得完税分割单。

(2)业主暂时不收取发票的,业主同意在 2016年12月31日前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考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23 号公告,先行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金,在 2016年 12月 31日前向业主开具发票。

(3)对于业主同意接受发票,因为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额度限定无法完税的,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高额度上限,开具发票并取得完税分割单。

(三)建安分包方无法提供发票的处理

建议与建安分包方沟通,对于建安分包方营改增前无法提供提供建安发票抵扣,造成项目的税金损失,从分包结算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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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针对老项目与业主谈判要点操作指引

为实现建筑业“营改增”平稳过渡,避免税改过渡期间的涉税风险,建筑企业需要了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及相关规定,分析对老项目各类型业主的影响,根据业主类型制定不同的谈判策略,有效的指导项目部有关人员开展谈判及确认工作。

一、了解行业“营改增”过渡政策 (一)建筑业

1、计税方法及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征收率为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允许改变。

2、老项目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016 年 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开具发票类型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可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主为一般纳税人和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房地产公司,取得上述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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