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20:08: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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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市场开办者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2.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市场开办者应审查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查验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相关证照留存备查。
4.市场开办者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5.市场开办者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6.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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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对下列情况的菜市场开办者和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未履行食品安全检查责任、实施索票索证制度的;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故意或授意他人瞒报、漏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件的;未制定或未及时有效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造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有效组织救援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食品安全管理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2.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的经营者,由市场开办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黄牌警告、取消入场资格等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因本摊位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经营者守则
(一)经营者取得相关证照后合法经营,按照与市场开办者的协议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律和市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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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等。
(三)经营活动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伪造数据和破坏铅(签)封。
(四)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使用规范的标价签(价目牌)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公示。
(五)保证不销售下列农副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名称、伪造假冒优质商品和认证产品、冒用许可证标志以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水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验收不合格的食品,非定点屠宰场加工、生产和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产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和其他农副产品。
(六)保证经营活动无下列行为:欺行霸市、价格欺诈、强
买强卖、短斤缺两;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居奇, 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掺杂、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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