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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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人职发[1991]11号

(人职发[1991]11号 1991年5月20日发文)

粤人职[1998]15号

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人事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是指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经省统一考试入学,完成规定学业,或经省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学历的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档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核认定对象,是指在多种所有制的事业、企业单位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及硕士研究生,按照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即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进行全面考核的合格者,可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五条 取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中专、大专、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初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和条件要求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班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并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另外,获得博士学位,完成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或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七条 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须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一份;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件5份;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论文、成果业绩及证书、证明材料各一份(硕士研究生对照中级资格条件提交); 黑白正面免冠近期相片一张。

第八条 为做好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企事业单位应组织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结果,填入《广东省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小组由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单位分管领导及人事干部5—7人组成,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市、县(区)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十条 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设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接受市、县人事(职改)部门或上级单位人事职改部门的指导,并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1、按通知要求准时开会;

2、按规定的程序公正、客观、自主地开展考核评议工作; 3、保守工作秘密,不泄露考核评议及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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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1、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2、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或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

4、未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业绩材料,或提交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实行回避制度。在考核评议本小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予回避或告知回避。

第十三条 考核认定工作小组在召开考核评议会前,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安排时间,组织小组成员学习《职务条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考核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考核评议时,单位人事部门要向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报告本次申请考核认定初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材料及有关情况。评议结束应进行总结、公榜,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四条 建立考核认定评议会议记录备查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名单、评议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评议结果等。 第十五条 经单位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评议,以无记名方式表决获小组人员数过半通过的人员,按资格审批权限报省直主管部门或市、县人事职改部门确认,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同时要做好考核认定材料的归档工作。对考核中未获认定资格的人员,可延长半年至一年再行考核认定。

第十六条 考核认定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用考核认定资格之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职称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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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5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委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建筑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 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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