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2)含答案学习资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8:26: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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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计算复习题:

1.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

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不妥当。因为违犯了合同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

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

俄方的要求合理

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

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

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太合理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3. 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中规定每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

起见,该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卖方违约。包装也是合同要件之一。

4.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标准版答案:

1、 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 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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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 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5试答答案:

1、 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 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 在上述的安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昭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作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 港口 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示可以拒绝,并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5. 已知CFRC3为1000美元,保持卖方净收入不变,试改报为CFRC5价。(保留小数点两

位) CFR=含佣价-佣金=含佣价*(1-佣金率)=1000*(1-3%)=970美元 CFRC5%=970/(1-5%)=1021.0526美元

6. 某年我徐州进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以FOB上海成交,出口方在按合同备

好货后,运至上海外高桥存仓准备装船。不巧存仓当夜仓库发生火灾,因抢救不及时,货全部被焚毁,出口方只得一方面火速重新备货,另一方面立即电至买方请求延迟装运。 此案例的教训是什么?你认为应采用那种贸易术语对我方更为有利?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未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和责任在卖方。既然货要先在仓库存上半个月之久,就应该投保存仓火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7. 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基本运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特殊燃油附加费率为5%,港口拥挤费为10%,试计算200箱应付多少运费? 每箱体积L*W*H为49*32*19CM=0.029792m3,每箱G.W.25千克=0.025KG,所以,运费按体积计算,即运费=0.029792x60x(1+1.5%)x(1+5%+10%)x200=417.30美元。即200箱应付运费417.30美元。

8. 某公司按CFR伦敦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

3月底前将L/C开出,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6月1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船迟于6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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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款退还买方。一般合同中是否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妥当?为什么?。 “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6月1日抵达目的港”这个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1. 作为卖方,只能保证装船日期,至于到达日期并不是卖方能控制的。海运过程中因为遇到一些外来因素延期到港的情况很常见。这也不是人为能控制的。

2. 按照CIF条款,虽然运费和保险费是由卖方支付,但运输途中的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也就是说卖方只要将货装船,并支付运费保费,船什么时候到港跟卖方是无关的,甚至货物在途中灭失,那买方也要正常付款。

9. 我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分别在大连、

新港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问这是否违约?能否议付?为什么? 不违约,银行能议付.只要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装货地点,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10. 我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Each month shipment 200ctn from

April”, 如我于4月装200箱,5月不装,6月、7月各装200箱,问这样做是否可行? 不行的,因为在签订的合同中规定4月开始,莓月装200箱

11. 某公司向英国商人出口一批箱装货,对外报价每箱50美元CFR伦敦,后英商要求改报

FOBC2%价,如接受英商要求,我方应报价多少?已知:该货物每箱长45cm,宽40cm,高25cm,毛重35公斤;运费计算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 体积运费吨=0.45*0.4*0.25=0.045;但是毛重35公斤=0.035运费吨;明显0.045大于0.035; 因此,运费应该按体积来计算:即0.045*120*(1+20%+10%)=7.02(运费为USD7.02); 即,如果我方改报FOB的话,我方应该报FOB价格=50-7.02=42.98(美金)

12. 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

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船舶在遭遇暴风雨前后发生了碰撞、搁浅、沉没、触礁或焚毁意外事故,由此造成的玻璃制品的损失,货主还是能够从保险人那儿获得赔偿的。

13. 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船舶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

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大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查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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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800箱货被大火烧毁(2)3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问: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理由是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14. 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物在海上运输

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的30包浸有水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为什么? 保险公司

15. 出口商品215公吨,外销价格每公吨180美元FOB Shanghai,合同签订后,由于运输

保险问题,外商要求价格条件改为CIF Singapore。经了解核查,该货到新加坡的基本运费为每公吨20美元,港口附加费为10%,如果按CIF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5%和0.03%。试问,我方 报的CIF最低价应为多少? 因为:基本运费为每公吨20美元,港口附加费为10%,则运费=20x(1+10%)=22美元, CFR=FOB+运费=180+22=202美元

如果按CIF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费率分别为0.5%和0.3%, 则CIF=CFR/[1-(110%(0.5%+0.3%))]=221.48美元/公吨。

16. 某外贸公司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

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2100美元不赔,8000美元赔。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 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水渍险是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除了承担平安险所列各项风险外,还承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一切险的承报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2) 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抽窃短量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包装破裂险、霉变险、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等。

17.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中始从邮局寄来银

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一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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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案例说出卖方应吸取哪些教训?

1--在买方没有按照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十五天电汇付款, 就等于买方首先违约,原合同已经失效; 而卖方就应该重新谈判; 而不是“为保证按期交货”--为这个失效的合同 按期交货。

2--装运后邮寄的单据

合同已经失效, 卖方在承担着巨大风险托运了货物,物权的凭证--提单就是最后的保证了。

18. 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

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公司直接向A商索取货款。 我方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这个问题要分成两方面来回答:1,买方取得货物所有凭证是向代收行借取,但是并没有经过我方同意,在此情况下,如买方取得货物后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导致无法支付货款,此责任我司应该向代收行进行索赔。2,如果经过我方同意买方才能取得提货权,由于所进行的是承兑交单,主要看对方信誉如何,才能取得货款。因此出现无法支付情况只能自己倒霉

19.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

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保兑行的做法是错的,UCP600中明确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具有同等的付款责任,只要保兑行收到单据,并且单证相符,那么不论开证行是否付款,保兑行都必须无条件付款。你方可以试着再次与保兑行接洽,要求其须付款,并且告知对方如不付款将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果保兑行坚持拒付,你方可以向法院上诉,对方在我们国内,判决后比较容易执行,所以你方最终方法可通过起诉解决,单证齐全肯定胜诉,胜诉后起诉费也要对方付。 20.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突

然接开证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 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出口企业继续出口,因为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21. 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

结汇,由B公司对外签定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 “可转让 ”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收到L/C后,及时通知了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