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案例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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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案例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Winwind看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 将被多次引用的又一经典税政

2014年的六一,40度超高温肆虐燕赵大地,却也催生的到处绿意盎然,俨然如来到江南。高高道边树上,碧绿的树叶,随着微风,闪闪摇曳,夏天真的来了!六一恰逢端午,享受小孩子的童真、品尝香香的肉粽、观父母门前的植物花开,一个惬意的小长假!慵懒中,对又一重量级文件29号公告轻轻翻阅,一篇小文,跃然纸上,一气呵成且水平有限,且读且品味!6月来了,世界杯还远么?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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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事项,经常会出现五花八门的问题,虽说税法面前公私企业一律平等,可涉及到国有企业,尤其是国资委直管企业,适用税收政策往往有欲罢不能欲说还休之感,29号公告对部分问题给出了税务处理原则,可以概括为一个注意,两个突破,三种处理。一个注意,是指要注意该条款只适用于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划入资产,没有规范企业间的无偿划转;两个突破,一是将国家投资由增加实收资本扩大到资本公积,二是将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范围,由单纯的货币资金扩大到非货币性资产;三种处理是指,企业接受政府划资产,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接受投资(不属于纳税范围)、不征税收入、征税收入三种情形来进行税务处理。列位看官,莫说差别细微,事实上类似案件的争议,笔者都经历过。

国有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或者上级拨入时,单从税收利益而言,最好的结果是按照接受投资处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可以就其支出折旧摊销;次好结果是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到时不缴税,但是未来不允许折旧摊销;最差的结果是一次性缴税。这三种情况构成的要件,是税务机关和企业争议的焦点所在。

(一)国资委直接投资的税务处理。

案例1:2010年07月27日,东方航空发布《关于与云南省国资委共同投资设立东航云南公司的公告》,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36.6154亿元,东方航空公司以现金及资产出资共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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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001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65%,其中:现金出资人民币 7亿元;以双方确认的经评估的云南分公司与航空营运相关的净资产出资人民币 16.80001亿元;云南省国资委以现金及土地使用权出资共计人民币 12.81539亿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 35%,其中:现金出资人民币2.5385 亿元;双方确认的昆明新机场部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总价为人民币10.27689亿元。 税务分析:

1、在本案例中,云南省国资委明确将国有资产12.8亿元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将其作为国有资本金处理,无需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处理,其中昆明新机场部分土地使用权,政府确定的接受价值为10.3亿元,未来合资公司以10.3亿元作为云南省国资委投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 2、由于国资委属于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人范围,所以国资委虽然将昆明机场部分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后投入合资企业,该项评估增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东方航空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东方航空将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评估增值后投入合资公司,其评估增值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 (股本)的直接投资。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指南解释为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