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0 17:32: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

(2011年度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管理,保障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将棉花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依据入库验收结果,结合交易商业务申报和交易市场业务受理情况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棉花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存货凭证。

第三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和交易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仓单》生成

第四条 卖方交易商的棉花参与交易市场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将有关批次棉花存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二)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三)将《申报单》以及《申报单》对应批次棉花的原验证书和码单传真或寄送给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同时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

(四)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按照交易市场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卖方交易商《申报单》所载入库棉花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有关负责人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仓库公章,然后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并至迟于次一工作日内将《申报单》传真或寄送交易市场;

(五)交易市场收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申报单》传真件后,与卖方交易商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在线申报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仓库反馈受理号;

(六)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收到交易市场反馈的受理号后,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套打纸质《仓单》并签字盖章,随后向交易市场在线反馈有关批次棉花对应的《仓单》号;

(七)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仓单》寄送卖方交易商确认并签字盖章。除非交易市场与卖方交易商及其贷款银行有特别约定,否则,卖方交易商须将确认签字盖章后的《仓单》原件于一周内寄送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

以上业务流程办理过程中,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经办人、负责人在《申报单》上签字、加盖公章,即为该仓库对入库棉花已进行了初步验收,并视为该仓库出具了《商品棉入库初验单》。

同时,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以及卖方交易商应将《仓单》复印一份留存。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种或几种,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不得生成《仓单》:

1、交易商对应批次的商品棉尚未入库;

2、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未收到交易市场同意生成《仓单》的受理号;

3、入库验收的质量与《申报单》标注结果有明显差异; 4、《申报单》标注的货权人与实际入库货权人不一致; 5、《申报单》标注的批号、件数、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花不一致;

6、包型、包装及包装物不符合国家棉花包装标准(GB6975-2007)关于I型棉包的规定;

7、棉包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现象; 8、棉包有明显露白;

9、非新疆区域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将塑料包装棉花存放在室外;

10、塑料包装棉花的破包率在5%以上;

11、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

12、单批棉花数量小于86包;

13、炸包、散包棉花未经缝补或复包处理等。

对于加工成件过程中形成的或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形成的露白棉包,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与入库货权人协商,本着“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