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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17:52: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深人环[2012]16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30 【实施日期】2012.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人环[2012]16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责任,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行为,根据《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7]189号)和《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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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 》、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7]189号)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录 》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深圳市2012年改革计划》,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专业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监管与风险相挂钩、调控与市场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配套,立足实际,先易后难,稳步有序地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动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四方有机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不断健全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制度,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环境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增强,切实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受害者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2 / 3

三、实施范围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我市以下行业企业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

(四)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场)、垃圾焚烧发电等提供环境公共服务的企业; (五)电镀(包括含电镀工序)、印制线路板、印染、镉镍电池生产企业; (六)其他涉重金属企业。

鼓励其他行业企业自愿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探索开展政府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公众利益损害和公共环境损害,依法应由政府负责赔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赔付。具体办法由环保部门会同深圳保监局、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等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四、保障范围及赔偿限额

投保企业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主要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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