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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11:35: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名称 跨区域涉税事项 税跨报〔 〕 号 报验管理编号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预缴税款征收率 合计金额 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 年 月 日

已预缴 税款金额 实际合同执行金额 开具发票应补预缴 金额(含自税款金额 开和代开) 纳税人识别号(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际经营期间 货物存放地点 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1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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