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财政收入概况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5 22:23: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财政状况是社会运行的晴雨表,能直接反映出政局的好坏。财政的恶化,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直至政权的丢失。从财政角度,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看到明王 朝灭亡的必然性。

财政收入种类:

明朝的税种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收入来源,明朝的税种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田赋,即土地税。中国历朝历代都是以农耕为主,所以土地税也自然是税收的最主要来源,明朝也不例外。

明王朝建立之初就面临着严重的经济困境,百废待兴,为此,朱元璋推出移民垦荒、 大兴屯田、奖励垦田、减轻民负等一系列改革措 施。全国田赋粮由此而不断得到增加:洪武14年(1381年)为2610.5万石,至洪武26年(1393年)达到3278.98万石。田赋粮中的米麦, 洪武26年将近2608.6万石,弘治时期(1488-1505年)为2679余万石,万历时期(1573-1620年)为2693.5万石。 与元朝相同,明朝的耕地分为官田与民田,官田约占全部土地的1/7,专指由无地少地的农民佃种的土地;民田则绝大多数为地主官僚所占有。田赋也分两税, 按田亩计征夏税与秋税。具体税率为: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一勺=1/10合),民田减两升,为三升三合五勺。民田税轻,实际上于大地主有利,而对佃种官 田的农民不利。这就使得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加大了两极分化,激化了社会矛盾。此外,明朝开国近70年后的正统元年起,规定全国税粮实行折银缴纳,粮四石 折银一两解京,开始了田赋以银缴纳的变革。

(二)工商税收入。明朝主要的工商税收有盐税、矿税等。盐的生产主要以两淮为多,其次为两浙。盐 政机关把灶户生产的盐收购过来,称为官盐,然后采取多种销售形式,如引法、开中法等。这种方式的食盐专卖,在实行初期有一套较为完整的食盐产销制度,盐务 秩序也较好,所以官府从中获利颇丰。但是到了明代后期,由于政治腐败,商人贿赂官府,贩卖私盐,获取暴利,官府 在盐课上巧立名目,大肆搜刮,致使盐政弊坏。

矿税,是对金、银、铜、铁、铅、汞、朱砂、青绿等产品的课税。明初严禁采矿,所以矿税并不重 要。但后来一方面由于矿产产量的增加,另一方面由于统治者对财货的追求日益热烈,使得征税一增再增。洪武年间银5000余两,永乐年间增至11万余两,宣 德年间又增至13万余两,已达到洪武时期的27倍。至万历二十四年,诏开各处矿冶,并派宦官为矿监,到处勘察,勒索钱财,四处为害,人民怨声载道,终于激 起民变。 除了盐税与矿税,明朝的工商税种还有很多,如里塌房税、门摊税、钞关税、渔税、工关税、海关税等。

明代的赋税特点:

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明朝的赋税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从税制上看,由赋役制向租税制转化。赋役并行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两千多年,它对增加赋役收入曾起过重要作用。但是自宋元以来,土地兼并日甚 一日,明代中叶,土地兼并已无法遏止。而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往往以各种手段逃避赋役,普通百姓的赋役则日益加重,这不仅激化了阶级矛

盾,而且课税田不 断减少,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财政收入,明代中期不少地区先后进行过税制改革,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成正推行“一条鞭法”将赋和役并为一条,计 亩征银,丁役转变成丁税而随田征收,从此,赋役制度逐渐让位于租税制,租税制的实行,使两千年来一直成为农民沉重负担的徭役制度逐渐消失,这就大有利于劳 动力的解放,对社会生产十分有利。

第二,从课征对象上看,历史上的对人税逐渐向对物税转化。中国 历史上课税对象一般有三,即田(包括资产)、户、丁。这种以田、户、丁为课征对象的制度,在商品经济逐渐发展的情况下已不适应,明初已开始趋 向对物征税,至一条鞭实行后,大部分改为按田征税,这时丁税虽然存在,但随田带纳,而且丁税远不如田税重要。

第三,从实物征收逐渐向货币征收转化。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多征收实物,其中虽然也有货币之征,但为数甚微。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宋代田赋征银的现象已经出现,元朝则有相当一部分田赋以纸币交纳,自明英宗实行金花银以后,遂以银为正赋,自一条鞭法实行之后,役亦以银征收,至此,实物 之征逐渐转变为货币之征。

第四,从征收方法上看,民收民解逐渐向官解转化。征课赋税的方 法,明初行胥使征解之制,又行粮长征解之制。这是因为赋课交纳的是实物,官府征解不便。一条鞭法实行后,实物之征变成货币之征,银的征解较实物方便得多, 于是逐渐废除粮长征收的“民收”之制,而实行令百姓直接将银送至官府的“官收”之制,这时粮长仅负监督之责,而无征收之职。至正德以后,亦多委官解送,至 明末,“官收官解”之制行于全国。

第五,从税课内容上看,在税收总额中,消费税的比重越来越大。 自宋以来,消费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已有提高;元朝消费税已占重要位置;至明以后,虽然田赋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但幅地工商业的发展,消费税的 在税收总额中已占显要位置。 第二节 田赋与徭役

明初的田赋与徭役多承宋元旧制,但较宋元为轻。明中期实行一条 鞭法之后,赋役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这次变化,对后世田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财政政策的执行 :

(一)明朝的财政监督体制。明朝时期政府已经对财政税收进行了详细和严格的划分,有较为周密的制度安排。但字面上的诏 书律令是否能顺利地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可供使用的白花花的银子,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各级官员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当时的明朝统治者显然是意识到 了这一点,设立了三大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机构: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以及户部十三清吏司。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由于明朝属于典型的封建帝 国,因此这些财政机制都具有为君主集权服务的特征,各个监督机构之间,既有分工,也有交叉,财政监督落实到行政区域,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相互制约的监 督网络。这些颇具成效的财政监督体制和政策促 成了明王朝初期百年的繁荣和兴盛,也鲜明地显现了那个时代的特点。

然而,明朝的财政监督体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明朝取消了隶属于刑部的独立财政监督机构比部,强化作为君主“耳目”的监察机构的财政监察与审计监 督职权,与中央六部等机构一起直接向皇帝负责。这虽然有利于君主更直接更有效地掌控财政监督大权,却同时造成了极大的君主专制,本应自由的弹劾与稽核都必 须经过君主的同意,否则很难有实效。这极大地降低了财政监督的效率,尤其是到了明朝中后期,君主大多懒于朝政,财政监督事宜不是落入阉党与少数大臣之手, 就是根本无人过问。其次,缺少一个专业的、独立的国家审查机构,多层次交叉制约的监督机制虽强化了财政财务审查,但同时也造成机构重叠,职权混淆的弊端, 很容易产生各方之间的纠纷。其三,财政监督机构内部人员匮乏。明朝后期,这一问题已相当突出。万历时监察御史应设110人,而实际只剩5人。整个统治阶层 都处于极端腐败与混乱之中,如此的情形下,监督机构尚且不能自保,又怎么能有效地去行使其监督职能呢? (二)中央与地方的政策执行差异

从明朝的起运存留制度来看,中央财政在国家总财政中所占份额远远大于地方政府所占份额。在米麦等基本农作物方面,地方政府存留的食粮略高于起运中央的数 量,但是在地方政府的起运中,还有大量的钞、绢、布、绒等。有学者通过对弘治15年的起运存留进行研究,得出二者的比例为:起运数额超过总数额的 68%,存留仅占32%。

不难看出,中央过分注重朝廷利益,过分统揽财政大权,导致了地方财政的窘迫,也大大挫伤了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政策的 积极性。地方政府消极征税,拖欠成风。据记载,苏松两府自万历14年至35年所欠金花48万两,布301万匹。由于地方连年拖欠,朝廷不得不全面大幅度地 降低部分地区的税收。 特别提一下: 明中期的一条鞭法

明初实行的“与民休息”政策,使农业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是中国封建社会自汉、唐以来的第三 个鼎盛时期。但是历时不久,就爆发了日趋严重的社会危机。明初较为轻简的赋役制度也遭到破坏。统治者为维持封建王朝的统治,不得不就政治、经济各方面进行 改革。在赋役制度方面是实行一条鞭法。

(一)一条鞭法的基本内容

张居正于万历元年出任首辅,他认为国家田额减少的原因是“豪强兼并,赋役不均,花分诡寄,偏累小民”。“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田额顿 减”。为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他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凡庄田、民田、职田、荡地、牧地,皆就疆理,无有隐。其扰法者,下诏切责之。”在清丈土地的过程中, 户部尚书第学颜做了大量的工作,他“撰会计录以勾稽出纳。又奏列《清丈条例》厘两京、山东、陕西勋戚庄田,清益额、脱漏、诡借诸弊。”经过几年的努力,基本 完成了清丈土地的工作,全国实有土地七百零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较弘治时增加三百万顷。在丈量的过程中,有些官吏用以小弓丈量等手段虚增田亩数额,致使 田额不甚准确。但毕竟清出了一些隐田,这对防止豪民兼并,转嫁赋税起了重要作用。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全面推行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亦称一条编法,此法在嘉靖十年(公元1531年)由御史傅汉臣奏行,嘉 靖末,浙江巡抚庞尚鹏行于浙江,隆庆四年(公元1570年)海瑞行于江西,至

万历九年通行全国。其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 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 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一条鞭法的基本精神是:

1赋役合一:各类徭役,随田赋一并征收。

2正杂统筹:正税与杂税、额办与派办、力差与银差等等,均按田地、丁额均摊。

3官收官解:改粮长征 解制为官府统一征收、解运之制,徭役也由官府统一雇募。

4实物征银:各种征派,皆计亩征银。

这种赋税制度手续简便,易于袄地。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土地兼并的速度,对豪猾之民诡避赋役、转嫁赋税也有一定限制作用。而 且,实行一条鞭法之后,只要有田,就要出役,实行赋役合征,这就限制了官僚的免役权。从而使国家的赋税收入大有增加。万历十年至十五年,太仓积粟得到充 实,“公府庾廪,委粟红贯朽,足支九年。”

(二)实行一条鞭法的意义及流弊

一条鞭法的推行,主观上是为了维持明王朝的封建编译,客观上却起 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这项制度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大变革。

首先,一条鞭法将赋与役合并为一,这标志着中国沿袭二千余年的 丁、产并行的赋役制度,正在向以物(田)为课税对象的租税制转化,自此,劳役制渐归消失,这是中国赋税史上的重要转折。其次,一条鞭法规定 计亩征银,从而大大扩展了货币之征的范围,这对明中期以后货币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第三,农民以银代役,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了;而 国家出银雇役,则标志着劳动力商品化的趋势日益加强。 封建社会内部的改革,不可能改变那个社会的生产关系。一条鞭法 的推行,尽管曾经一度起着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是很大的。这种局限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痼疾,二是一条鞭法自身的弊病。从社会方面看,一条鞭法取 缔了勋戚、宦宫的免役特权,于是勋戚、宦官便采取种种手段转嫁、逃避赋税,甚至阻挠一条鞭法的实行,从而限制了一条鞭法的积极作用。从一条鞭法自身而言, 这种税法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致使胥吏得以夤缘为奸,洒派增减,弊病百端;一条鞭法计亩征银,虽 然是一种进步,但百姓需将粮米换成铜钱,再折成白银,这中间,农民不可避免地受商人的盘剥,而钱、银与粮米的比价经常变动,不论是粮贵钱贱,还是钱贵粮 贱;受剥削的总是贫苦百姓,由此必然加重人民的赋税负担;一条鞭法没有彻底废除丁银。“如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仍纳丁银。”这就说明,一条鞭法的赋役合 一是不彻底的。此外,一条鞭法虽然推行于全国,但各地实行之时,出入很大,没有一处是尽遵一条鞭法的,所以,“一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

从以上明朝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明细帐不难看出,虽然无论是初期朱元璋,还是中后期的张居正,都推出过行之有效的财税政策,但由于各级政府执行不力或者统治 者过分地集大权于一身等原因,影响了财政收入;明朝后期历任皇帝的昏庸荒唐和挥霍无度,加上军费开支的庞大,最终导致财政入不敷出。为了摆脱困境,朝廷只 能加征税收,这样做不仅杯水车薪,也更加剧了人民的不满,致使各路豪杰揭竿而起;没有钱粮,朝廷只能大欠军饷,士兵无法维持生活,不仅战斗力大幅度下降, 哗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加上后金军队极强的战斗力,汇成了反明大起义的洪流,明王朝也最终被这股洪流所淹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