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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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2010年修订版)

第一条、总则

为了促进硕士研究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有利于激励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机制,根据《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和《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东南大学校通知(2009)67号)和《关于调整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东南大学校通知(2010)6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

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德才兼备、量分评价与专业内排名择优原则,接受全体师生监督。 第三条、评定机构

学院成立“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仲裁委员会”和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分别负责学院和专业层面的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四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8、2009级国家计划学术型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委培生除外)。

第五条、评奖基本条件

1、硕士研究生获得奖助学金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

党的基本路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学风端正,严谨踏实,积极进取,有责任心;成绩优良或已取得突出科研成果或已取得其他能说明其具有突出学习能力和科研潜力的证明;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2、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评和获得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受到党纪校纪处分者;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有不合格者;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者;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不符合学校获评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其他规定者。

第六条、评定标准

2008、2009级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根据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等的综合表现进行客观的量分评价。以2010年4月13日《关于调整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东南大学校通知(2010)60号)发布为界,此前按I、II、III、IV四等评定,此后则按I、II两等评定,奖助学金评定标准及比例不变。具体量分项目、量分比例、量分依据及实施单位如下规定:

第一次评定:硕士研究生入学前进行。根据东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有关规定,依据硕士研究生入学成绩予以客观评价,授以相应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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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次评定:2008、2009级硕士研究生分别于第二、三学期末进行第二次奖助学金评定。 根据硕士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德育表现、取得的课程规格化成绩、科研业绩(包括发表论文、项目研究、学术会议、学术获奖等)和2009级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成绩给以客观评价。 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第二次奖助学金评定总体框架 总分(开放式,不以100分为上限) (1)课程规格化成绩(参考权负责单位 重0.6) 各专业评定工作小组 (2)2009级硕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合格才有参评资格) (3)科研业绩(参考权重0.4) 发表论文 (参考项目研究、学术会议、学术权重0.1) 学院研究生学办 (4)德育评分(最高10分) 权重0.3) 获奖等(参考注:各专业评定工作小组有权根据专业特点和现实情况调整以上权重。

第三次评定:2008级硕士研究生于第四学期末进行第三次奖助学金评定。

根据2008级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年的德育表现、取得的科研业绩(包括发表论文、项目研究、学术会议、学术获奖等)和中期考核成绩给以客观评价,并授予相应等级奖助学金。 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第三次奖助学金评定总体框架 总分(开放式,不以100分为上限) 负责单位 (1)中期考核结果(合格才有参评资格) (2)科研业绩(参考权重1) 发表论文 项目研究、学术会(参考权重0.8) 议、学术获奖等(参考权重0.2) 学院研究生学办 (3)德育评分(最高10分) 各专业评定工作小组 注:各专业评定工作小组有权根据专业特点和现实情况调整以上权重。

第二、三次评定中关于德育表现、科研业绩、中期考核成绩的评价标准

除参见东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外,德育表现的具体评价依据《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德育部分评分实施细则》,科研业绩的具体评价依据《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之学术刊物分类表》和各专业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评奖工作流程

1、学院根据学校通知具体部署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包括划分各专业各等级奖助学金分配比例和数目。

2、研究生根据评奖文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个人申报,要求:(1)如实填写《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附件”材料,同一项科研业绩不得重复申报。附件材料包括:《申请表》上的“科研业绩”的支持材料(须填写《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参与项目情况登记表》,并提交项目相关成果等)、已发表论文的复印件(按封面、目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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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装订)、有稿件录用单位盖章原件的“用稿通知”和相应的论文全文、成绩单等。(2)全部材料提交导师审核签字;(3)及时将导师审核签字的全部材料提交给班长和党支部书记。

3、由班长和党支部书记共同负责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公示并向学院研究生学办提交参评研究生的《 班级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基本情况汇总表》和个人申请材料,要求:(1)个人申请材料和登记汇总信息公示和提交前须经参评研究生本人亲自审核并签字确认;(2)公示至少在班级范围内进行,一般不得少于3天;(3)班级提交全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和《汇总表》的电子和纸质版本,两个版本须一致无误。

4、学院研究生学办负责组织非学术部分(德育部分)的评审、解释工作,并负责于评奖前培训、派遣2名非本专业的研究生秘书辅助各专业评定工作小组开展评奖工作。

5、学院授权研究生学办和研究生教务办公室联合审核全部《 班级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基本情况汇总表》及相关的个人申请材料,按专业汇总评审材料和评奖信息,制作汇总表(文字版和电子版),提交给各专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评审。

6、各专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和学院规定(包括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比例和数目)和本专业评审方案进行会议评审,负责学术部分评审工作,包括必要时就科研业绩等内容进行核查答辩,负责研究生个人总评分排名和确定建议获奖名单,并负责评审后的相应解释工作;。 7、、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全面审议全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情况,包括各专业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的公正性、合法性以及各种个案处理情况。

8、学院公示评奖名单。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公示期内,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个人书面实名申诉和投诉。学院评定工作公示电话(办),。

9、学院研究生学办整理公示后确定的评奖结果,上报研究生院。 10、研究生院审核学院上报材料并公布最终评定结果。

第八条、未尽事项

本细则未尽事项参照《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和《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版)》(东南大学校通知(2009)67号)和《关于调整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东南大学校通知(2010)6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生效期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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