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2:33: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12.2.3回购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项目公司限期提出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回购人查核。回购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12.3 监理机构的监管

12.3.1施工监理人:施工监理机构由回购人通过招投标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设计变更等实施监督工作。投资人应服从监理的管理。回购人对施工监理人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时,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13条 前期工作

对回购人签定合同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和工程并且列入本项目的工程(在本合同签订后由双方清点并制作移交清单),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和临时设施等,将移交给投资人无偿使用。该部分已完成工作和工程的费用由回购人自行承担,不计入本合同的回购款中,投资人也不对该部分工作和工程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回购人负责该项目的规划、立项、报批、勘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设计、施工监理、地方协调等前期工作.

回购人应当在开工前15天前内将本项目的设计图纸等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移交给投资人。 第 14条 工程变更

14.1.1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变更包括回购人指令的变更以及投资人申请并获得回购人批准的变更。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

(1)设计变更; (2)施工条件变更; (3)工程进度计划变更; (4)工程项目内容增减;

14.1.2由于工程变更导致的回购价和工期的调整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调整。

14.1.3 工程变更程序

(1)回购人指令的工程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投资人发出通知。投资人接到回购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在10工作日内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是否接受变更通知中的工程变更事项及理由。若投资人自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1工作日内未做出任何答复,则视为接受。如投资人接受,则还应对可能导致的工程造价变动进行估算,如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2)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投资人如发现某些确需变更的,经施工监理人和设计人审核后,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回购人提出变更建议书,回购人在接到投资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工作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

(3)当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工程变更时,回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要求投资人立即执行。投资人在执行完成后的10工作日内,向回购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如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期延误时,一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交进度计划。回购人应在接到投资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人被批准的合理费用,或(和)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第15条 施工

15.1施工要求:

15.1.1项目管理部人员、设备配备要求:投资人按投标承诺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配备。

(1)投资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果确需变更的,须经回购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回购人有权按照第16条约定向投资人课以违约金。

(2)投资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最低配备要求配备设备。根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要求 ,回购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投资人另行增加设备数量及种类,不按照回购人或监理人要求增加或者未按最低配备要求配备设备的,回购人有权按照第16条向投资人课以违约金。

15.1.2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投资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投资人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责任。

15.1.3投资人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责任和费用。

15.1.4投资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施工方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回购人的统一协调,投资人投标时综合单价应综合考虑,交叉施工费用回购人不单独支付。投资人在投标时应视为已充分考虑防台、防洪、排涝、临时设施、构配件运输、二次搬运、限制施工、交叉作业(包括其他市政管线业主的施工作业)、成品保护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和受此影响所造成的一切增加费用。

15.1.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投资人应负责己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并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项,均由投资人全部负责。在项目移交回购方使用之前,投资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15.1.6 在施工过程中,投资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投资人单方造成上述事件发生时,投资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回购方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15.1.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投资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由投资人负责承担。投资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临时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渣等。若不按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回购方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

用从首期回购款中扣除。 15.2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要求:

投资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风、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应及时通知回购方。

15.3 施工过程中使用材料的要求:

15.3.1 本项目使用水泥商品砼和沥青商品砼。

15.3.2 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设备、安装材料等到货时,应由回购人及投资人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投资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

15.3.3 投资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详细填报如下数据: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15.3.4 所有由投资人采购的建筑装修材料、大宗设备均须向回购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

15.3.5 投资人采购的进口材样设备产品必须是从国家规定的正规渠道进口的产品,具有合法手续,其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投资人负责。

15.3.6 投资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

15.3.7 投资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准要求。

第16条 投资人的违约:

16.1 投资人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可对投资人课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16.2 投资人未能按期开工,或接到通知后28天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关键部位的施工,对投资人课以每项每月(自监理人或回购人发出督促指令时起算)人民币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16.3 投资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发出通知指令7天内仍未立即整改的,对投资人每次课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16.4 投资人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可对投资人课以每人次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投资人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可对投资人课以每人次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16.5 回购人要求的施工设备配备要求,投资人必须按时到达现场,若投资人在接到监理通知时未及时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可对投资人课以关键施工设备(自重≥18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冲击式压路机、平地机、拌和站、架桥设备、反击破碎机)每台(套)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其他主要设备每台(套)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16.6投资人在接到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通知或指令后的14天内不执行或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回购人可对投资人课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16.7 工程违约分包处理。如投资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回购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回购人有权责令其出场、并对投资人课以 20 万元的违约金。

16.8 投资人未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问题,回购人有权追究投资人的责任,并对投资人每次课以 5000至20万元的违约金。

16.9 投资人违反现场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对每处课以人民币5000元~20万元的违约金。

16.10 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的,回购人可视其情形严重程度每次课以人民币5000元-20万元的违约金。

16.11 违反其它重要合同条款的,回购人可向投资人每次、每处或每项课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16.12投资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否则可对投资人课以5000元-20万元违约金。

16.13 投资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若因投资人原因造成工程建设工期延误,则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每延误壹天罚款 50000 元,;工程建设工期提前,则按以下标准处奖励:每提前壹天奖励 20000 元。工期奖罚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 %。

上述违约金回购人有权在通知投资人后,从支付给投资人的首期回购款中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