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工程建设合同及回购协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1:20: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3.4.4 如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回购人同意社会公众使用晋江世纪大道南拓工程,则视为本工程移交完毕。 第九章 保修期 第24条 保修期

24.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在工程验收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条件,则应:

(1)投资人应切实尽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

(2)投资人应在该工程合同的维修期内接到回购人书面通知后7天内进行

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

(3)若该缺陷或损害致使回购人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

对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经双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约合同,并按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费用承担方;

(4)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复可能影响到工程使用时,

回购人可要求重复必要的检验。该要求应在修复缺陷或损害后 28 日内通知投资人;

(5)如果回购人要求的话,投资人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 24.2 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24.2.1投资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回购人的项目工程在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24.2.2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二年。质保期(或缺陷责任期)为颁发交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投资人应与回购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保修责任从颁发交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两年内。 第十章 环境保护 第25条 环境及文物 25.1 环境保护

25.1.1投资人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建筑及住户的干扰。王震林律师153@126

25.2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投资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建设施工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及任何其它具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投资人应在任何这类发现后立即将有关发现及其已经或提议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通知回购人。回购人在收到此类通知时,应迅速核准投资人采取或提议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就要求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发出书面指示。投资人应以应有的小心谨慎实施要求采取的这些措施。采取这些保护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回购人承担。因采取这类措施而造成的项目时间表的任何延误,应适当延长施工期作为补偿,因时间的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 第十一章 保险 第26条 保险 26.1 保险

26.1.1投资人应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并应向回购人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的副本。上述费用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上述费用,回购人不另行支付。投资人应确保其在工程开工日至移交日之间保持有效。

26.1.2保险事故发生时,投资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投资人应付全部责任,并应及时通知回购人。同时投资人应加强理赔工作,如因投资人原因理赔不利或漏保,对回购人造成损失,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合同转让 第27条 双方合同转让 27.1 由回购人的转让

回购人在未征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且该等转让在任何条件下均不表示免除回购人的回购义务。

27.2 由投资人的转让

投资人在未征得回购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不得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以及对本工程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它担保。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28条 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三章 附则 第29条 其他规定 29.1 义务的分别性

本合同所规定的各方的责任、义务和赔偿责任均为各方各自的义务。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均不应解释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9.2 不予放弃

除非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否则,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视为已由任一方放弃。任一方未能坚持严格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义务或利用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并不应该被解释为今后将放弃任何这类规定或放弃任何这类权利。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