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19:39: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综合表现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本科生评奖评优工作标准,保证评奖评优

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厦门大学学生表彰奖励暂行规定》、《厦门大学“优秀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厦门大学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我院全体本科生在参评学年内的各项表现采用量化方式评定,实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综合排名的方式。评定结果是本科生评奖评优的主要评定依据,并根据得分高低依次推荐。各班级应由辅导员、班主任、党支部支委、团支委、班委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推荐小组,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本班级同学所提供的参评学年在校表现的素材进行统一整理和确认,并统一填写评定计分排名表。评定结果经由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生工作的系主任、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班主任、辅导员组成的奖学金评奖委员会审核后及时向本班级同学公布。

第三条 凡在参评学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学生评奖评优的参评资格:

1.所学课程有不及格需重修者(校选修课除外)。 2.受过学院书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含两次)或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含警告)。

3.志愿服务工时未达6小时。 4.本科期间未参加过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由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比例统一下拨。

第五条 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是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具体公式为总成绩=学分绩点÷4×100×75%+综合素质分数。申请材料提交后,学院将根据不同奖项的要求,综合考虑申请者的总成绩,确定推荐对象。

第二章 学业成绩

第六条 课程成绩

根据学校评奖评优中具体要求的“学分绩点”排名(以学校教务处成绩管理系统的标准算法为准),“学分绩点”指参评学年的学分绩点。

第三章 综合素质

第七条 学术科研创新

1、发表专业类学术论文:一类核心刊物每篇(8分);二类核心刊物每篇(4分);一般CN号刊物和报纸学术专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每篇(1分)。所有论文须通过学院组织专家鉴定后才能加分。

2、获全国“挑战杯”等全国性科研竞赛一等奖或以上每项(10分),二等奖每项(6分),三等奖每项(4分),鼓励奖每项(2分);获省“挑战杯”等全省性科研竞赛一等奖或以上每项(6分),二等奖每项(4分),三等奖每项(2分),鼓励奖每项(1分);获校“挑战杯”等全校性科研竞赛一等奖或以上每项(4分),二等奖每项(2分),三等奖每项(1分),鼓励奖每项(0.5分);获本院论文竞赛一等奖或以上每项(2分),二等奖每项(1分),三等奖每项(0.5分),鼓励奖每项(0.1分)。 3、发明专利每项(7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5分);发明专利以专利号为准,仅有公开号的发明专利每项(5分)。 4、同一论文、科研成果,应就高计分,不重复计分;同一科研成果既发表又获奖,或者分别获得不同等级奖项,应就高计分,不重复计分。科研成果如属合作完成,则应在相应的分值上乘以合作因子,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按论文署名分摊记分,若指导教师在署名中排第一位,则署名第二的学生可视为第一作者,但计分时应将指导教师计入作者总人数;二人合作的,按6:4分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5:5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论文须通过学院组织专家鉴定后才能加分。

5、本项加分在综合测评分中设最高上限分为7分。 第八条 社会实践

1、获国家级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荣誉称号(3分),获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