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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0 11:48: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会会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法》、《中国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据《中国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会员所在地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法》、承认《中国会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会,经会批准即为会会员。

第五条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会的为个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单位身份加入会的为团体会员。

会员按照履行义务和交纳会费的多少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永久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的入会程序

第八条会员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个人入会由所在地基层会批准,单位入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会批准。

县级以上会可直接批准申请人为本级会会员。

申请加入会的个人,可到所在地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基层会领取并填写《中国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报所在地基层会审批。

申请加入会的学校、医院、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可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会领取并填写《中国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附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等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会审批。

第九条基层会对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人为会会员的,发给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报县级以上会备案。

县级以上会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定接纳申请单位为会团体会员的,发给会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 会会员证和会员徽章由中国会总会统一制作。

团体会员证书和标牌由批准单位按中国会总会统一样式制作。

第十条对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外人士或单位,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荣誉会员由县级以上会认定和批准,并授予同级会荣誉会员称号,颁发中国会统一制作的奖章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会员的会费交纳

第十一条申请人单位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照《中国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费按年度进行交纳,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 个人普通会员的年度会费不低于10元;个人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1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个人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或连续交纳会费达20年,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团体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低于1000元;团体特别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元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团体永久会员需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00元

以上,并能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会费由批准加入的会组织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应开具合法收据。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中国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会为会个人会员登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会的会员发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会具体负责所辖会团体会员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会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会会员登记档案,实行科学、动态、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会员实行年度注册管理制度,每年交纳会费的同时进行注册;各级会每年向上级会报告会员登记及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会员的转会

一会员的转会是指会员从一个会转入另一个会;

二会员的转会应由转出会出具转会证明,凭该证明在转入会办理转入手续。 转会后,交纳会费记录等信息由转入会负责登记、统计;

三会员所在会发生合并、分立的,会员应由新成立的会给予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由其所在会收回会员证标牌,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备案。 第六章会员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中国会每五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评选活动,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 省级以下含省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优秀会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对特别会员可授予银质奖章牌;对永久会员可授予金质奖章牌。 第二十三条银质奖章牌由省级会负责颁发,金质奖章牌由中国会总会颁发。 会员奖章牌由中国会总会统一设计、制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中国会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