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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发改价督[2016]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6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沪发改价督〔2016〕3号)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价格认证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价格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我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251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价格认定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6〕85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本《价格认定文书格式》。

现将《价格认定文书格式》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价格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沪发改办〔2011〕003号)同时废止。 1 / 3

特此通知。

附件:1、价格认定文书格式 2、关于《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说明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16日

附件2:

关于《价格认定文书格式》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价格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价格认定文书制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制定本《价格认定文书格式》。

二、价格认定文书是指价格认定机构根据价格认定协助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调查、分析、测算并作出结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统称,是记录、描述、反映价格认定过程以及价格认定结论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三、价格认定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的客观事实。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认定文书的形式应当格式统一、表述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价格认定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文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四、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明确价格认定目的及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价格认定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 2 / 3

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者改变其内容。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价格认定结论的用途);

(三)价格认定标的(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标的较多时可以另附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

(四)价格内涵(价格认定标的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价格认定标的状况及其价格所对应的时间);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价格认定协助书由提出机关提供,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认定机构可以提供格式文本供提出机关填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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