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20:40: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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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加强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监控管理,完善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市国资委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专兼职董事、监事。各公司职工董监事的管理按相关法规并参照本办法执行。专职董事是指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兼职董事是指不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
第三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同时出任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一般不得超过(含)5家。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党委工作部、战略投资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检审计部、法律合约部等部门,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的主责部门,全面协调、监督其他部门完成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
(二)党委工作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推荐、考察与考核,提出更换、任免建议,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业绩档案的管理,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奖惩工作。
(三)战略投资管理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管。对公司组建或因投资变动导致派出人员变动提出建议,下达投资收益考核指标,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收取及分析工作,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工作,参与派出董事考核指标的确定,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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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力资源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培训、考察、考核以及奖惩工作。
(六)纪检审计部负责派出董事人员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的审计和确认,负责对监事的业务管理,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七)法律合约部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第二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派出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诚实正直,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熟悉集团公司或任职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在任职公司相类似的行业或同等规模企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财务、技术等职称,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担任监事的,一般应有五年以上从事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相关业务管理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决策、协调沟通能力;
(五)通过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培训,包括任前培训和年度业务培训;
(六)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七)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所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派出董事、监事的推荐程序
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派程序
凡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均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名,由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根据需要进行任前考察,经集团公司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集团公司除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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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选聘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派出董事、监事后,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与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签订《派出董事、监事委派书》,明确派出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义务及考核奖惩,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推荐文件,董事长签发后,将推荐文件发往任职公司,任职公司根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派出董事、监事的更换、免职程序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党委工作部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人员更换、免职建议:
1、派出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
2、派出董事、监事出现调离、大病、退休等情况;
3、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派出董事、监事委派书》并对集团公司利益造成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4、派出董事、监事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任职资格; 5、集团投资额或投资比例发生变动,战略投资管理部认为需要调整派出人员数目时;
6、派出董事、监事年度考核不合格时;
7、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更换、免除的其它情况。
(二)派出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应向集团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呈。董事会根据其辞职理由,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三)派出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四)派出专职董事发生变更时,应根据需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派出董事、监事享有《公司法》以及所任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法认真履行以下责任:
(一)贯彻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落实发展目标,维护集团公司股东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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