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14:02: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 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与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

第八条 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企业可在考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