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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综[2006]53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200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综[2006]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现将《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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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也是“十一五”期间,统揽整个建设领域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战略部署,根据建设事业发展的现状基础,阐明“十一五”期间政府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意图和战略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和引导调控机制,保障战略目标的实现。 一、基本情况

“十五”期间,全国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战略决策,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团结奋斗,开拓创新,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总体上实施良好,按同口径核算,计划确定的主要发展指标如期完成,为实施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城镇化持续快速推进,城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力度加大,城镇建设与发展的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有所增强。2005年底,我国设市城市数量661个,建制镇近2万个。全国城镇人口数量约5.5亿,城镇化水平43%左右。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管工作明显加强和改进。12个省(区)和4个直辖市建立了规划委员会制度,4个省(市)实行了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一批城市开展了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编制、制定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目前,全国27个省、自治区全部完成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其中17个省(区)的规划已批复实施;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城镇密集地区城镇群协调规划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90%的设市城市、82%的县城、80%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已经过批准并在实施;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全面展开,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有所提高,设市城市达到60%,县城达到35%。历史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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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街区、村镇)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十五”期间,公布了44个中

国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新增设了三批共68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数量增加到187处;103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全部完成了保护规划的编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古典园林共计25处。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取得初步成效,住房消费全面启动,市场秩序日趋规范,城乡居民居住条件继续改善。随着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城镇住房新体制初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纳入法制化轨道,支持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明显增强。通过稳步推进公有住房改革,明晰了住房产权,私有住房占城镇住房的比例超过了80%。商品住房销售给个人的比例已经达到9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稳步发展,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开始起步。存量住房交易日趋活跃,初步形成了存量与增量联动的局面,基本建立了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体系,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宏观调控取得初步成效。“十五”期间,全国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约29亿平方米,约5亿平方米的危旧住房得到改造,近5000万个城镇家庭改善了住房条件,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2000年的20.3平方米,提高到2005年的26平方米左右,农村人均住房面积由2000年24.8平方米增加到2005年的29.7平方米,城乡居民居住水平明显改善。住房市场化推动了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从投资、交易、中介服务到物业管理协同发展的完整的产业链,对国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房地产开发、中介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达到500万人,房地产业对GDP的直接和间接贡献率合计在2个百分点以上,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增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成绩显著,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十五”期间,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城市公交、供水、燃气、环卫、园林等行业普遍引入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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