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姚晓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4 20:25: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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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

姚晓蒙和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着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3号。

法定代表人岳晓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平,男,汉族,1950年8月20日出生,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联家园3号楼3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辛国安,男,汉族,1948年10月28日出生,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辑,住海淀区玉泉路7号院5号楼1层111室。 被告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巩华大街80号。

被告姚晓蒙,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出生,住北京是海淀区新外大街乙25号电影艺术研究中心集体户。 被告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环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群,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美丽,女,汉族,1950年2月28日出生,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职员,住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3号楼18层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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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黄洪,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影制协电影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影制协”)、被告姚晓蒙和被告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以下简称“北洗厂”)着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夏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庆平、辛国安,北洗厂委托代理人张美丽、黄洪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影制协、姚晓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公司诉称:1996年10月17日,我方与中影制协签订《电视片买断合同》,合同约定:我方将电视片《旱鸭子下海》(以下简称“旱剧”)的版权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影制协。1997年8月14日,我方与中影制协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合同金额由180万元改为152万元,中影制协保证在1997年12月底前将欠款103万元付给我方,如不能还款应交纳滞纳金,如有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中影制协仍未偿付欠款。2001年3月27日,中影制协的法定代表人姚晓蒙与我方签订《还款计划书》,明确约定:若不能及时还款,姚晓蒙愿意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清偿责任,但中影制协仍未还款。2003年5月19日,姚晓蒙做出《处理意向承诺》,承诺尽快还款,但至今仍未还款。2005年5月10日,我方到北京市工商局查阅了中影制协的工商登记档案,发现中影制协是姚晓蒙出资400万元,北洗厂出资100万元,成立的股份制(合作)企业,该企业已于2002年11月20日被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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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工商局吊销。我方认为,实质上该企业为合伙企业,故我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给付转让费103万元;2、给付从1997年1月至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3、给付打字复印费、公告费、查档费等合理费用共1241元。

被告北洗厂辩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31、33条的规定,清算主体只承担清算责任。我方是清算主体之一,只能承担清算责任,而不应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姚晓蒙和中影制协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华夏公司与中影制协于1996年10月17日签订了电视片买断合同,约定华夏公司把电视片《旱鸭子下海》(21集)的版权以人民币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影制协,中影制协独家买断该电视片的版权、播映权及其他载体的发行权和播映权,有效期为三年;同时,该合同以手写体增加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其中,第十一条约定了付款方式为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分两次付款,第一次于1996年11月20日先付60万元,第二次于1997年1月18日前付完全部余款120万元,否则按违约处理,在手写条款上只有华夏公司的盖章。华夏公司于2001年变更名称为“北京华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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