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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惠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年出栏6万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第1章

1 总则

1.1 项目由来

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7月30日国发[2007]2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养殖户(场)的养猪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文件就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五)完善猪肉储备体系;(六)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八)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生猪生产是浙江省传统生产项目,养猪占畜牧养殖业产值的64%,浙江省现有万头规模化猪场100多个,5万头猪场4个;原种猪场16个,扩繁猪场20多个。饲养总量基本趋于稳定,规模化饲养量呈逐年上升势头。但由于受资金、技术、市场和环境等因素影响,区域养猪发展极不平衡。由于一家一户养殖仍然是小规模经营,良种率也不高,瘦肉型猪生产量占生猪生产量的比重偏小,生猪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控制,难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猪肉高品质和无公害化的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实施生猪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步伐。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明确指出,加大对生猪生产扶持力度。尽快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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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已安排的饲养母猪补贴资金落实到农户和养殖场,积极推进母猪政策性保险;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对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给予适当补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奖励;支持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为了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浙江省已将优质瘦肉型猪列入全省十大优质农产品产业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提出整治养殖环境的“811工程”,将生态环境建设作为生猪养殖的生命线。要求年出栏30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小区均应通过无公害猪肉产地认证,成为浙江省出口或外调安全瘦肉型猪养殖基地。本项目正是根据国家有关生猪产业政策,以生产“无公害猪肉”为社会效益目标,从种猪、商品猪生产各阶段、生猪运输等各个环节可能对人体产生的危害进行控制,避免因药物残留及有害元素含量过高对人类产生危害,既体现了国家“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也符合生猪产业化经营的方向。

宁波市年总需求猪肉数量约200余万头,自给率仅占30%左右,每年尚需调入生猪120万头。近年来,随着大量小规模猪场和不符合环境保护猪场的关、停、转、迁,本地生猪存栏呈逐年较少趋势。慈溪市有102万的本地人口,再加上80余万的外来人口,年消费猪肉70万头以上,而本地每年能提供的肉猪仅维持在15万头左右,属于生猪缺口严重的地区,每年至少向外省市调入55万多头生猪。

慈溪惠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年出栏6万头生猪建设项目生产规模为基础母猪3000头,常年存栏生猪2.95万头,年生产无公害商品猪6万头,不仅可以带动该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一条新的途径,而且可以推动生猪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型转变,改变农村卫生条件,优化农村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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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客观预测和评价,力求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008年6月,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我院”)受业主委托进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院成立了项目组,对工程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公众意见等作了调查,搜集了相关的资料并对项目施工期及建设后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进行了预测分析,在此基础上于2008年8月完成了报告书(送审稿)。送审稿于2008年8月21日在杭州进行了评审,依据评审意见对环评报告作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于2008年9月完成报批稿,再经相关专家函审复核,于2008年10月完成本报告,报请核准批复。 1.2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2008.2.28); 5)《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3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3);

10)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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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9)。 1.2.2 相关政策、规划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5.8); 2)国务院国发[2005]40号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3)国务院国发[2007]2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3.1);

5)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2]105号文件;

6)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猪肉供应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7〕107号);

7)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十一五”畜牧业发展规划》。 8)《宁波市畜牧业产业布局和建设规划》(宁波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

9)《慈溪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浙江大学环境科学系); 10)《慈溪市省级现代农场总体规划》(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区划研究所,2007.8)

11)《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区的通知》(浙农专发〔2006〕102号);

12)《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慈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分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08〕58号)。

1.2.3 技术导则和有关技术规范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声环境、非污染生态影响)(HJ/T2.1-93、HJ/T2.2-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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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2.4-1995、HJ/T19-1997);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3)浙江省环保局,《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修订版(2005.5.1);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文件;

5)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T13201-91)(1992.6.1);

6)《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3839-91); 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2002.4.1);

8)《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GB/T 17824.1-1999); 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GB/T 17824.3-1999); 10)《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GB/T 17824.4-1999);

11)《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商品肉猪生产技术规程》(GB/T 17824.5-1999);

12)浙江省环保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2005.11.22);

13)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环保局,《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06.4);

14)《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 15)《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2.4 项目技术文件

1)《慈溪市惠丰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备案登记表》(慈发改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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