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6 19:42: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 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 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九)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