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细则.doc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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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我部组织制定了《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9日

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

项目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国制造2025》的总体部署,依据《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经费支持的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等项目(以下简称专项)。

第三条 专项旨在建立健全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并在制造业重点领域宣贯实施。培育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加快智能制造关键技术装备集成应用。

第四条 专项由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予以支持,资金使用严格执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276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

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4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研究解决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专项的组织实施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专项专家咨询委,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支撑机构;

(二)制定专项项目管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指导建立重点项目库;

(四)审定并下发专项年度申报指南; (五)批复专项项目的实施方案; (六)组织开展项目的评估检查; (七)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管理)负责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保证专项顺利实施并完成预期目标。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单位项目的论证和申报; (二)负责组织本地区单位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地区单位项目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