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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条款说明与实施问答
说明:以下条款说明与实施问答仅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各条款的实践与案例应用提供参考性意见,标准最终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009年6月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 二、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三、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四、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五、气象观测资料调查
六、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七、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八、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九、附录A: 推荐模式清单 十、附录B: 估算模式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
问题1: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括TJ36-79 工业企业卫生标准,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2002年发布了GBZ1-2002和GB Z2-2002,TJ36-79是否还应该参照执行?
GBZ1-2002及GB Z2-2002并未完全替代TJ36-79,TJ36-79中关于“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标准值仍然有效。对于TJ36-79中规定的有害物质浓度标准,如其中污染因子后续有新的国家标准发布,则按新发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问题2:如果评价项目包括有多个不同高度的排气筒,部分排气筒比周边地形高,部分排气筒比周边地形低,如何确定区域地形为简单地形还是复杂地形?
在模拟计算时,建议均输入地形参数,让模式判断是简单地形还是复杂地形,以便在计算时做地形修正。判断在复杂地形条件下模式要使用高空气象数据时,以评价项目主要污染源的高度为主,作为判断评价范围是否是复杂地形。
二、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
问题1:核算项目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时,是否需要考虑项目的面源?
核算项目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需要考虑项目建成后正常排放的所有面源的影响。如判定评价等级为二级或者一级,在进一步预测过程中同时也需叠加所有面源及点源的综合影响。
问题2:对于项目有多个排气筒,是否需要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排气筒等效后再判定评价等级。例如对于有多个高度在15m以下的排气筒的评价项目,如果以每个排气筒核算的话,等级一般比较低,但实际上污染可能比较严重。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在确定项目评价等级过程中,对于物理意义上分离的单个点源,不需要进行排气筒的等效,仍然按单个污染源的最高评价等级及最远影响范围判定项目的评价等级。但对于多个低矮源集中成片排放的项目,且单个污染源估算的最大浓度占标率接近10%的项目,建议参考导则5.3.2.3.2 及5.3.2.3.7的相关规定,适当考虑对项目评价等级的提级或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式考虑多源叠加对区域环境及各敏感点的影响。
问题3:计算评价等级是否需要考虑复杂地形、熏烟或者建筑物下洗等条件?
参考导则5.3.1的规定,计算评价等级仅考虑简单平坦地形,不需要考虑复杂地形的影响,亦不需要考虑熏烟或者建筑物下洗的影响。
问题4:对于非连续排放的点源,如生产周期为5天,每个生产周期仅排放一次,每次三小时,这类点源是否也该作为判断评价等级的依据?
对于非连续排放的点源,如果是长期存在的正常排放源,也应作为判定评价等级的依据。模拟计算时,污染源强需给出周期性排放系数。
问题5:对于某技改项目,技改前有5个污染源,总排放量为50kg/h,技改后削减为3个源,总排放量为35kg/h,对于该项目,评价等级如何计算?
对于此类项目,评价等级按技改后的所有污染源及各自排放量,核算该项目的评价等级。
问题6:扩建项目评价等级如何判定?是按新增部分的源强还是按总污染物排放源强估算?
扩建项目及分期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按扩建污染源或本期建设的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核算。
问题7:导则5.3.2.3.5规定:“对于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为主的新建、扩建项目,应考虑交通线源对道路两侧的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评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如何界定“城市主干路”?
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根据道路在城市道路系统中的地位、作用、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我国目前将城市道路分为四类: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公路的定义是指联接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之间,主要供汽车行驶并具备一定技术标准和设施的道路称公路。公路按行政等级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乡道)以及专用公路五个等级。
所以,从导则条款要求,只有属于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主干路的新建和扩建项目,要求评价等级不低于二级。
三、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问题1:污染源调查,是否需要调查评价范围内现有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污染源? 现状监测值中能反映评价范围内除评价项目外的现状污染源的贡献值的,都可以不做调查。
问题2:对于技改项目或者分期施工的建设项目,如果现状监测期间有一些工艺或设备未运行,没有排放污染物,在预测叠加背景浓度分析时,该如何处理?
应在进一步预测过程中,将监测期间本项目现有未排放的污染源作为新增污染源参与环境影响预测,并叠加监测背景浓度进行分析。
问题3:导则6.3.1.6.1规定:在考虑由于周围建筑物引起的空气扰动而导致地面局部高浓度的现象时,需调查建筑物下洗参数。建筑物下洗参数应根据所选预测模式的需要,按相应要求内容进行调查。如何判断是否会发生建筑物下洗?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考虑建筑物下洗效应?
建筑物下洗是指由于周围建筑物引起的空气扰动,导致排气筒排出的污染物迅速扩散至地面,出现局部高浓度的情况,见图1所示。
图1 SEQ 图 \\* ARABIC 1建筑物下洗示意图
美国环保署(EPA)对建筑物下洗的规定为:“在对新建或已建的烟囱,如果发现其高度小于GEP (最佳工程方案)高度,则计算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时必须考虑周围建设物引起的背风涡及伴流尾迹的影响。”EPA 计算GEP高度的修正公式为:GEP 烟囱高度=H+1.5L 式中:H—建筑/层高度(从地面到最高点);L—建筑物高度(BH)或建筑物投影宽度(PBW)的较小者;GEP—最佳工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