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6:59: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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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答案】BC

【解析】本题的考核点是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买卖股票。所以 B 项不符合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以 C 项不符合规定。 8.【答案】 A BD

【解析】非正常损失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A 不得抵扣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B 不得抵扣;交际应酬消费取得的进项税不得抵扣,D 不得抵扣。 9.【答案】 AB

【解析】本题考核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其中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0.【答案】AB

【解析】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物流信息管理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装卸搬运服务按照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 11.【答案】BD

【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转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交付时转移。 12.【答案】 AC

【解析】(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13.【答案】ABCD

【解析】《合同法》规定,除法定撤销的情形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14.【答案】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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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选项 A 的表述正确;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 B 的说法错误;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选项 C 的说法错误;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 D 的说法正确。 15.【答案】CD

【解析】 根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三、判断题 1. 【答案】√

【解析】符合商标法的规定。2.【答案】×

【解析】此为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规定. 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答案】×

【解析】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4.【答案】×

【解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5.【答案】 ×

【解析】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应予于废标。 6.【答案】×

【解析】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7.【答案】√

【解析】这是《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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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答案】√

【解析】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9.【答案】√

【解析】 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10.【答案】√

【解析】这是法律的规定。回扣与正当的折扣、佣金的根本区别在于,折扣和佣金必须如实入账,而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的。 四、简答题 1.【答案】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B 公司拒绝 F 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B 公司拒绝 D 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除外。(或答: D 公司明知 C 公司的违约事实,却仍然接受汇票,故 B 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4)D 公司不能要求 E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保证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E 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故 D 公司不能要求其承担票据责任。

D 公司可以依保证合同要求 E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尽管 E 公司不存在票据上的保证责任,但其与 D 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作为连带保证人,在 C 公司不履行债务时, E 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答案】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者标的的变更,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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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甲、乙双方协议将 A 种货物改为 B 种货物,同时将合同标的从 100 万元变更为 80 万元,属于合同的变更。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提供货物协议对乙方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转让义务的,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在本案中,债务人甲公司应当经债权人乙公司同意,才可以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丁公司,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甲的转移行为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合法。因为乙在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时没有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在丁向其提供货物时也接受了货物,可视为乙认为甲、丁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乙的后履行抗辩权消灭。

(4)甲的诉讼请求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价款进行变更时,如果这种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丙仍应对 80 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答案】

(1)2015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甲公司有 9 名董事,4 名实际出席,1 名委托他人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

(2)2015 年 12 月 20 日赵某卖出甲公司 2 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得通过子公司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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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5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五、案例分析题 【答案】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按有关规定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按有关规定扣除。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筹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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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0×(1-60%)=268(万元)。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 =125-75+1000×6%×10/12=100(万元)。

(3)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包括支付给临时工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700×14%=9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5-98=19.5(万元);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700×2%=1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4=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700×2.5%=17.5(万元),实际发生 15 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 准予据实扣除。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9.5+4=23.5(万元)。

(4)①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 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 60%=120×60%=72(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 5‰=3000×5‰=15(万元),72 万元>15 万元,所以企业业务招待费按照 15 万元在税前扣除。

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3000×15%=450(万元),实际发生额=200+180=380 (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

③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金额

=80×50%=40(万元)。

④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本

题中取得的现金股利20 万元属于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免税。

⑤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

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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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500)×50%=100(万元)。

该企业 2016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000-1100- ( 300-120+15 ) -40-450-100-50-20+20+23.5+100-268=920.5(万元)

(5)该企业 2016 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20.5×25%=230.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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