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南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4 3:02: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南

为做好全市税务系统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有关规定,特编印本政策指南。本指南的相关事项,如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汇算清缴范围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帐征收及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包括跨广西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应当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于年月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结清全年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不可抗拒力,不能按期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完成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于年月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完整报送或留存备查相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计算分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含关联申报)应填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年版)》及相关附表。实行按应

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年版)》。

(二)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应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三)年度财务报表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相应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年版)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类,年版)》)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

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要求,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月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七)发生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要求,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八)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要求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九)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要求向主管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