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动函〔2014〕597 号附件-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21:45: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粮食口岸达到技术条件要求,提升口岸安全把关能力,实现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动态调整并公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三条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承担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请受理、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督检查。直属局对地方申报进境粮食口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 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参与粮食指定口岸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工作。

第二章 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及分类

第五条 进境粮食口岸应当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见附1)。原则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口岸,不得从事进口粮食及检验检疫监管业务。

第六条 结合进口粮食业务量大小,兼顾海港船运散装、集装箱装运(海港、内陆)、边境陆运等不同类别,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分大型(年进口量百万吨以上)、中型(年进口量在万吨与百万吨之间)、小型(年进口量万吨以下)3种类型,并实施分类管理。大型粮食口岸的条件,应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基础上相应提高。小型粮食口岸,以及边境口岸、木薯干专用口岸可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

第三章 口岸申报与核准

第七条 进境粮食口岸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后,应由口岸经营单位报经地级以上(含地级)地方政府同意推荐后,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报表》(见附件2)及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第八条 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应结合本辖区进境粮食口岸布局及粮食贸易发展需求等综合情况,组织初审。确认符合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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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条件要求的,向总局正式推荐。推荐时,直属局应确定申报口岸在本辖区所有进境粮食口岸综合能力的排序。

第九条 质检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直属局推荐的申报口岸进行书面审核。书面审核通过后,再组织现场考核。通过现场考核的,质检总局通知准许口岸(或查验点)试进口粮食,并定期以公告方式集中对外公布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十条 指定口岸搬迁、新增查验点或主要设施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口岸名称、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备案。

第四章 口岸监督及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质检总局及直属局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核查进口粮食查验、检测、接卸、运输、储存、处理等设施运行状况,检查口岸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及疫情监测、铲除是否正常。如发现条件不达标,或存在风险隐患的,或2年没有粮食进口业务的,质检总局将采取进行风险预警、限期整改、暂停,直至取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资格。

第十二条 各直属局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质检总局报送“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报表”,相关数据统计时段为上年度11月1日起至本年度10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质检总局组织分析评判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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