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本科《金融法规》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3 10:55: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央电大本科《金融法规》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说明:试卷号:1049 课程代码:00949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金融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50%);终考:(纸考、比例50%)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案例一: (一)案情:

2000年5月初,甲证券公司以100多人的名义开设自营账户炒作M股票,成为炒作M股票的庄家。5月底,甲证券公司大量买入M股票,持仓量由5月初占总股本的15%,增加到5月底的19%,至6月底,再次大量建仓,持仓量占股票总股本的22%。甲证券公司用自营账户买卖M股票,运用资金共5.2亿元,并使用不同的账户对M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票价格,使该股票价格由6. 42元升至13. 74元,甲证券公司实际上已操纵了M股票价格的涨跌。 (二)问题:

(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有几种? (2)甲证券公司的行为属于哪几种? (3)你认为操纵市场行为有什么危害? (4)甲证券公司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或者进行虚买虚卖,制造证券交易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2)本案中,甲证券公司动用资金5.2亿元,使用不同的账户对M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提高股票价格,是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第一种a甲公司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价格,属于第三种。 (3)是竞争机制的天敌;是盘剥投资者的工具;是形成虚构的供求关系的罪魁。

(4)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暂停其证券经营活动和证券业务。 32.案例二: (一)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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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期限为五年,并以其妻乙为受益人。合同签订前,保险公司要求甲提供医院的健康状况检查表。甲便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了检查。该医院的主治医师丙发现甲患有末期直肠癌。因其与甲熟识,就未将病情告诉他,也没有将该事项记人身体检查表中,但告诉了乙。甲将检查表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无误后,就与甲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甲也缴纳了首期保费。两年后,甲因癌症不治身亡。乙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了事实真相,拒绝理赔。 (二)问题:

(1)甲是否有义务去做体检?如果甲和保险公司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呢? (2)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

(1)根据人寿保险条款的规定,除简易人寿保险合同和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外,投保人寿保险的都应在保险人制定的医师主持下进行体格检查。体检是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只有通过体检,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有了一定了解,保险人才能决定是否承包以及如何决定保险费率的高低。因此,本案例中甲有义务去做体检。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是简易人寿保险合同的话就可以不用体检。因为简易人寿保险一般保险金额小,保险费低,交费期短,保险期限一般以五年,十年,十五年为期,缴费周期通常为一个月,具有两全保险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一般较为简单。

(2)保险公司应当拒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案例中,丙作为投保人的妻子,明知甲患有癌症,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甲患的是癌症,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该保险合同,对在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需要承担赔偿或者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案例一: (一)案情

2006年6月9日,A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以C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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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考虑到B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地,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二)问题

(1)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2)法院是否应支持B商场的主张? 参考答案:

(1)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2)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迫索权,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32.案例二: (一)案情:

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丙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 (二)问题:

(1)甲公司与乙、丙证券公司签订的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 (2)甲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公司与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包销协议。 (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将不与其他证券公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本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证券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期 内,又自行与丙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乙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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