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室上墙的8项管理制度汇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0:02: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干部人事档案室上墙的8项管理制度

(一)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制度

一、查档原则

1、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出国(境)、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需要,准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编史修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入党、参加工作时间等与他人经历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人事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

2、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3、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4、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确需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需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二、查档手续

1、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并请示中央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前去查阅。

3、查阅省委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内跨地区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市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

5、查阅本单位(部门)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6、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党员干部,应随身携带工作证,与《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同时使用。

三、查档注意事项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不得写划、涂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损档案内容。 2、注意保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露档案内容。

3、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查档摘抄或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用完后应自行销毁。非保密本不能记录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4、严禁在阅档室内吸烟。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与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注意研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特点,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须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发现该收集而未收集到的材料,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催补;并根据工作需要,建议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自传,充实档案内容。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登记工作,将收集的材料按照收集时间、材料来源等逐份登记。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干部人事工作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鉴别审查,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完整、齐全。

2、收集的材料经鉴别审查,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或转有关部门,或退本人,或按规定程序作销毁处理;对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或不规范的材料,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并作规范处理;发现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须清除伪造、涂改的档案材料,对当事人要严肃查处。

3、鉴别登记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及时装入该干部人事档案袋(盒),内,一般每两年装订入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