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15:10: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读《历史深处的忧虑》有感
法1208班 罗佳丽
看了林达的这本书,发现真实的美国和我之前脑海中潜移默化而“被认识”的美国有很大差别,这其中有我站在中国自古以来的伦理道德角度 上完全不能理解的,也有作为一个在保守观念国家中成长的人所羡慕的。下面,我将我的收获简要的做了一些分类。 一、中美两国的“自由”不同
中美两国对自由的解释以及实行的概念有一定的差异,好像中国老百姓更容易满足,目前的情况就足以让我们感到安逸,就算遇到什么不自由的情况,也会和当年旧社会连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的时候比比,然后就怀着一颗平和心不了了之。但是若将同样的事放在美国人身上,情况可能就大不相同。因为美国人对自由的追求可以说达到了“精神洁癖”的地步,他们心中的自由神圣得容不得一点侵犯。在美国,一个在中国大多数老百姓看来无所谓的事件,只要是牵涉到宪法所保护的个人自由的,美国人就可能非常较真,经常一个小人物的案子就会引起全国性的辩论,甚至惊动最高法院。
美国人的这种观念自建国起甚至可以说建国前就已经产生,当时美国的建国者们似乎对英国政府统治下的前车之鉴尚且记忆犹新,而且深痛恶绝。对于“中央政府”这个玩意儿依然疑虑重重,他们生怕逃出虎穴又落入狼口,生怕美国人民重新丧失他们刚刚得到的自由。所以在建国后美国甚至一度处于“无政府”状态,直到后来,才迫于国际形势建立了政府,但是他们又及时的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对政府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目的就是防止自己在陷入“不自由”的境地。“他们最关心自己在这个国家拥有哪一些法律所保障的权利,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切切实实地享有这些权利。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就是自由的保证。如果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在内,试图侵犯他们的权利,他们非跟你玩命不可。”而且大多数美国人认为,所谓人民的自由不是什么抽象的东西,它就是具体的一个一个“个人”的自由。
维护自由说的广泛点就是对公民人权的维护,同时也就是对政府权力
的限制。因为自由最大的威胁,就是一个有组织的,有财力的,有执法权的巨大力量。因此,如果能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如果能在联邦政府的巨大威胁之下立法保护每一个具体的美国人的个人自由,那么,抽象的“人民自由”就已经实现了。“美国人认为,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担心受到禁止和压制;可以自由地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不必担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必担心受到威胁;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不必担心受到约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担心家园受到入侵和破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担心受到诬陷和冤狱;而且,在这一切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甚至有权利拿起枪来捍卫自己的自由。”
所以为了维护美国人心中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即捍卫人权,美国的建国者在起草宪法的时候就加入了一些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保护个人自由的条款,作为整个宪法的一部分。这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
在美国极为流行和普遍的一句话是这样说的:“我不同意你所说的话,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其中的“我”指政府。政府必须在公民的舆论监督之下,接受公民的批评,并且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权利。 美国人认为,假如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他就是自由的。可以自由地思想,不必担心受到禁止和压制;可以自由地获取各种知识和信息,不必担心受到限制;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必担心受到威胁;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不必担心受到约束;可以自由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活,不必担心家园受到入侵和破坏;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自由地做任何事情,不必担心受到诬陷和冤狱;而且,在这一切受到威胁的时候,可以请求法律的保护,甚至有权利拿起枪来捍卫自己的自由。
从具体的执行来看,客观地说,中国这方面逊色于美国不少,尤其是言论自由这方面,美国人认为:言论自由与真理完全无关。说白了,它的意思就是不管你说什么,写什么,只要不真干,都无人干涉。他们认为,这些自由是基本人权,即,这是一个人与生俱来天赋权利。如言论自由,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发表言论的这个人是好人还是恶棍没有关系,这和表达出来的东西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毫不相干。哪怕他的思想是彻头彻尾的谬误,哪怕假设有一种方法,可以鉴定出他的思想不论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绝对是谬误,他作为一个人,还是有权利说出他的想法来。说出来,是合法的。
而很多中国人能够想象得出的最大的自由,大概就是毛泽东在反右运动之前,在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阶段里所作的形容和定义:“有选举权的,宪法就规定他有言论自由,我们就得让人家讲话。我可以批评他,他也可以批评我,这就是言论自由。”
由中美两国自由的概念的不同,我又想起了中美两国人观念上的另一微小差异,就是关于看待“被告”的方式,当然,也可以引申为两国维护人权方面的的差距。在中国,人们普遍都有一个观点,那就是当一个人收到法院的传票,站在被告席上后,先不说人民群众会对他的品质提出质疑,对其之前甚至以后的行为指指点点。就是执法机关,对待被告的态度也会“矮正常人一截”。但是,美国人认为,在法庭正式宣判之前,这个嫌疑犯只是一个“嫌疑”犯。他有可能在最后被铁一样的证据被判罪名成立,因而从一名“嫌疑犯”变为一名“罪犯”,从而失去一个美国公民所应该享有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也有另外一种可能性,那就是,通过公平的法庭辩论,最终发现证据不足,使这名“嫌疑犯”洗清不白之冤。“无罪假定”和公平审判,正是为了保护一个普通人能够拥有有洗刷自己的不白之冤的自由和权利。美国人并不认为被告就已经等于是半个罪犯了。相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嫌疑犯或者说被告,是意味着一个公民正处于一个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地位。美国的司法制度在寻找罪犯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保护一个普通美国人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对于美国人来说,这并没有任何贬义,因为对于他们,这仅仅意味着公正对待一个普通人,尽管他处于“被告”这样一个倒霉的地位。最后犯罪事实是否能确认,还是要看检察官能否拿出充分的,足以说服普通老百姓的证据,陪审团即是老百姓的代表。
书中说到:“美国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面临的检查官与警察,往往是代表着美国的地方政府,甚至是联邦政府的的力量,他们有着巨大
的财力物力搜罗证据,维持诉讼。而一个普通人处于这样一个特殊地位上,如果还不从制度上加以保护的话,那么,被冤枉,甚至被政府或者执法人员陷害的可能性都是很大的。因此,你可以看到,在十条宪法修正案之中,有五条涉及保护涉嫌案犯的美国公民的权利。”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中美两国对同一件事情的不同看法与做法,谈不上哪个对哪个错,文化背景不同而已。美国人可以为自由付出在中国人看来“不值得”的代价。中国人也可以淡然接受美国人完全忍受不了的条约。 二、律师的矛盾
作为一名法科学子,将来我有很大的可能去从事律师这一行业。而律师,在我之前的观念里,律师虽然是一个很风光的职业,但是从现实角度考虑,律师的处境有时候是会很尴尬的。比如说,你完全有可能为了高额的律师费而昧着良心为一个自己很痛恨的人辩护,为了糊口而忽略自己的正义感,所以这是一个很尴尬却无法回避的话题。
但是在美国,审判是一场遵循规则的“法庭上的游戏”。因为美国的司法制度有“无罪假定”这一条,就是无论嫌疑犯被控的罪名有多严重,不论原告手上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有多么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定他他是无罪的。所以,在美国的法庭上,原告与被告的律师双方在道义上丝毫没有贵贱高下之分。律师在“假定无罪”的条例规定下,可以毫无心理负担,理直气壮地进行辩护。这样,就避免了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的情况。双方律师所要做的就是在法庭上进行公平抗衡,唇枪舌战、逻辑推理、巧妙调动证人,审判完全有可能成为一场实实在在的智力角逐。律师能做的,就是让证据说话,而不能有哪怕是些微的暗示,以暗示双方有道德上的差异。如果有任何抬高自己在道义上地位的迹象,包括宣称自己是伸张正义,都是违反了“公平游戏”的原则,是严重犯规的行为。这一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是比中国先进,至少对于处于纠结状态的律师或者即将成为律师的人,是一个很理想的状态。
这本《历史深处的忧虑》给了我一个真实的美国,而且为我提供了一个比较中美两国各个方面的平台。其实比较来比较去,根本无法下一个孰优孰劣的定义,各有千秋罢了。当然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侧重点,都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可是存在即合理,如果将美国的自由形式生搬硬套到中国抑或是反之,想来是必定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