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23:38: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 决定

XXX,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XXX工作,1999年6月任XXXXXX至今。

主要事实:

2000年5月,XXX任XXXXXXX期间,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请书中XXX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XXX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XX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XXX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11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XXXXXXXXXX 20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