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雷律师办理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代理词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6 0:34: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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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311)80805267 11Shitong Rd.w.,Shijiazhuang 13722867217 Hebei Province,P.R.China Fax:(0311)85288018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11号 E-mail:13722867217@163.com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XX与冯XX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

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沈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代理人参加诉讼。现结合本案庭审调查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协议未经XX村委会同意。 (一)在被上诉人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原判认定“协议是村组织内部的村民调换住房的协议”是错误的。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均为XX村的闺女,但是由于年龄等方面的限制(XX村规定须年龄在35岁以上才具备购房资格,而被上诉人当年才27岁),被上诉人并不具备XX村规定的购房资格,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才以上诉人的名义购买XX村的福利性房屋。在被上诉人根本没有XX村的房屋,更不具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双方所签的协议怎能被认定为“村组织内部的村民调换住房的协议”呢?

(二)协议既未经村主管人员的许可,更未经XX村村委会的同意,原判认定“协议经村相关人员许可”与事实不符。

首先,协议并未经主管分房的冯XX签字许可和同意。在原审庭审质证时,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协议原件上没有“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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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签字,庭审卷中留存的协议复印件亦没有“冯XX”的签字。

其次,村会计张XX的签字是十年后补签的,并不是订立协议当时的签字。(对“张XX”的签字,原审时上诉人的代理人曾提出异议。)并且,即使村会计张XX签字(十年后补签),也并不代表XX村村委会的同意和许可。

再次,协议未经XX村村委会的同意。XX村村委会明确规定,XX村闺女楼“严禁私自出租或转卖,楼房只允许本户居住”(原审已向法庭提交XX村规定),XX村村委会及其法定代表人并未在协议上盖章和签字。而且,XX村村委会至今仍出示证据认可争议房屋归上诉人所有。

(三)上诉人至今仍无法居住XX村福利性房屋,原判认定“双方也实际依据协议履约”与事实不符。

签订协议后,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的名义购得了XX村的福利性房屋,并居住至今已达13年之久;而协议的另一方上诉人,至今仍无法居住和购买XX村的福利性单元房。怎能说双方已实际履行协议?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原判决认定双方协议“不违背第三者的利益,合法有效”属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纠正。

(一)协议成立于合同法实施前,依据当时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应属无效。

首先,双方协议未经XX村村委会同意而无效。

XX村村委会明确规定,XX村闺女楼“严禁私自出租或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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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只允许本户居住”,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协议以上诉人的资格购房,实际上是上诉人将自己的购房权利和义务一并概括转让给被上诉人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之规定,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未征得XX村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

其次,协议内容及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属无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协议中转让购房资格,实际最终导致所分得住房的转让,由于协议双方都在农村,住房的转让必然导致住房所依附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七、宅基地问题人民法院处理公民之间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件,应根据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转让和买卖的原则。”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1992年7月8日)第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的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及所附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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