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doc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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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教科文卫工〔2015〕16号

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关于印发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直属高校(医院)工会:

按照《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15〕12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省教科文卫工会对原《直属高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改,并报省总工会主管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科文卫工会

2015年12月15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

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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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并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15〕12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由省政府确定、河北省工会组织统一开展的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参与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直属高校广大教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各级工会积极组织,职工个人自愿参与。

第四条 直属高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教科文卫工会统筹,各直属高校参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单位具体细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捐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捐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与对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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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教科文卫工会直属高校的在岗职工,一次性交纳本人本年度一日的工资收入(个人不低于50元,处级以上不低于80元)。参加活动的单位,参与职工人数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90%。

第七条 捐助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以自然年度为周期,每年四季度进行筹集活动,用于下一年度开展救助活动。进入救助期后不再接受职工个人交纳互助金。

第八条 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补助。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九条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职工家庭给予救助:

1、参与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满18周岁,但尚就读于正规全日制学校者,下同),一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即给予定额救助。对参与职工本人的救助标准应高于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2、参与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活动当期内,经河北省三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给予定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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