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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实行建筑工人职

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建字[2012]1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7.12 【实施日期】2012.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实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12〕19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培训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高技能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大力引导建筑工人学习技能、崇尚技术,多出能工巧匠,创建建筑精品工程,加快建筑工人向产业工人转化的步伐,保障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就实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管理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划分

建立健全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按照国家、省规定设置的十三个专业类别(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 1 / 2

金、架线)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岗位,在高级技师、技师、高、中、初级工的分级基础

上,对应划分为八个技术等级。其中:高级技师和技师分别为一级、二级,高级工为三级、四级,中级工为五级、六级,初级工为七级、八级,四级及以上的工人为高级技术工人(以下简称\高级技工\)。 二、建筑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

建筑工人职业技能资格评审及考核鉴定执行国家、省现行标准,资格评审、考核鉴定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鉴定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进行,并根据工人资格评审、考核鉴定成绩确定技术等级:通过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评审的为一级工和二级工;高级工实操鉴定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三级工,60-80分的为四级工;中级工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五级工,60-80分的为六级工;初级工成绩在80分以上为七级工,60-80分为八级工。

通过三级及以下技能等级鉴定的工人,由技能鉴定机构依据实操鉴定成绩在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鉴定记录\栏中记录等级。已取得证书的高、中、初级工人可通过用工企业或由本人到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分级确认,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其证书中的实操鉴定成绩确定技能等级。需晋级至三级及以下等级的工人可随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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